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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湘农大〔2013〕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校贵重仪器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益,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促进资源共享,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湖南农业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贵重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10万元(含)(人民币,下同)以上,或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总价在10万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其他用于办公、后勤及经营等的贵重仪器设备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开放共享管理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由学校统一领导,各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具体实施。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管部门,负责贵重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的组织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相关财务管理;贵重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第四条 参与共享的贵重仪器设备实行网络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方式。学校建立贵重仪器设备信息管理平台,网上公布贵重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包括种类型号、应用范围、存放地点、收费标准、预约情况等)。
第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实行预约制,对校内用户予以优先安排;校外委托测试项目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安排。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及管理人员应积极支持与协助,不得无故拒绝。
第六条 对共享贵重仪器设备的要求。
1.凡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都应实行对外开放;
2.仪器设备性能稳定,运行故障率(故障次数/运行次数)不高于5%;
3.有指定的设备管理人员,并有较高水平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维护与操作。
第七条 对共享贵重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要求。
1.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提供及时可靠的技术保障和服务;
2.做好安全监管工作以及设备使用情况和维护情况记录;
3.在提供服务中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4.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 对用户的要求。
1.用户须在使用仪器设备的前5—7天向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提出预约申请(准备工作复杂、测试时间长的,可视实际情况增加提前预约的天数),并说明所做实验的要求、所需条件、耗材等情况,与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协调好分析测试事宜;
2.用户预约后应按时使用仪器设备,如因用户原因未能按时使用,造成样品、试剂浪费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3.用户在分析测试过程中,应遵守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的有关规定,服从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第三章 共享收费管理
第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使用、明码标价。
第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收费标准,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根据消耗材料费及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等,确定机时使用费,提交学校审核后公布。收费标准的制定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运行和维修费用需要为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费的构成包括仪器设备的折旧费、运行维护费、技术服务费、管理人员的劳务费、水电消耗费、材料消耗费、房产资源费等。
第十二条 收费原则。
1.学校内项目的仪器设备使用费按公布收费标准的50%收取;校外项目的仪器设备使用费按公布收费标准的100%收取。
2.教学经费购置的,计划内的实验教学用机免费(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除外),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统一排课,其余项目均需按标准收费;科研经费购置的,除本科研团队使用不收费外,其他均需按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 收费方式。
仪器设备使用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校外人员的仪器设备使用费可以现金或支票支付,校内人员原则上以内部转帐的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费用管理。
1.分配原则。兼顾学校、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及管理人员的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贵重仪器设备的有效共享。
2.分配比例。收取的仪器设备使用费纳入学校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具体分配原则:学校提取10%,统一管理,用于补充仪器设备共享维修基金;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提取10%作为管理人员的劳务费,其余部分返还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用于实验材料、水电消耗、房产资源、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以及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等的费用支出。
第四章 共享维修基金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湖南农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用于共享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对使用效率高的共享仪器设备,优先考虑使用此维修基金。
第十六条 基金来源。
1.学校根据贵重仪器设备总值每年适当安排预算经费,作为本年度的共享维修基金;
2.仪器设备使用费中的10%。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
1.凡参与开放共享的贵重仪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维修(单台设备维修费用1万元以上),均可由该专项经费支付部分维修费,其支付比例必须与上学年使用效益考核结果及开放共享程度挂钩:
(1)共享程度高,年度效益考核为优秀的,学校补助维修费用的60%;
(2)共享程度高,年度效益考核为合格的,学校补助维修费用的40%;
(3)年度效益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不予补助维修费用。
2.设备维修程序
(1)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由仪器所在单位填写维修申请单,维修金额小于1万元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维修金额大于1万元(含)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2)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联系厂家进行维修;
(3)仪器设备维修后,维修金额小于1万元的,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付款;维修金额大于1万元(含)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学校支付部分维修费用。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各单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机时利用率、对外服务、维修保养、管理水平、科研成果、新功能开发及人才培养等,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十九条 对在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中成绩优秀、效益突出、开放共享好的单位或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使用效益低、开放共享差的,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将开放共享使用情况与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密切挂钩。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程度将给予相关责任人一定行政处罚。
1.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的校内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共享服务。一经查实,按校外人员仪器设备使用费标准总额增加50%追收差额,并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
2.私自接受共享服务任务和收取仪器设备使用费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的,经鉴定后,由损坏者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购置的、不属于贵重仪器设备但具备开放共享条件能实现共享的一般仪器设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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