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 03-25 湖南农业大学园艺园林实...
- 09-29 《湖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危...
- 07-24 湖南农大园艺园林学院 赴...
- 05-29 追求卓越,砥砺前行 ——...
- 05-29 园艺园林学院召开2018届...
- 12-25 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请销...
热门文章
- 01-25 湖南农业大学贵重仪器设...
- 02-22 湖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
- 12-25 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请销...
- 05-29 园艺园林学院召开2018届...
- 05-29 追求卓越,砥砺前行 ——...
- 07-24 湖南农大园艺园林学院 赴...
《湖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湖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湖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废弃物标签
2.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分箱清单
3. 湖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废弃物收运要求
4. 湖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回收统计表
湖南农业大学
2018年9月29日
湖南农业大学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因处置不当污染校园环境、危害师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弃物是指各实验室在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三条 学校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储,专人管理,统一处置”的原则,学校委托具有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负责处置。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中心、保卫处、后勤基建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对各单位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实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资产管理处是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
(一)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2.负责与有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或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并协调对方对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置,负责到环保部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审批手续。
3.负责组织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计划的申报与管理工作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4.协助相关单位监督检查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工作。
(二)教务处、科技处、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场所从事教学、科研等各类活动的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危害性,并熟练掌握收集、储存、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等各个环节的知识和要求。
3.负责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相关实验实习实训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环保教育培训。
4.负责对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三)后勤基建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环境保护的管理及与环保部门的联系工作。
2.负责完成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排污申报数据汇总工作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四)保卫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危险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督查工作。
2.负责制定危险废弃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3.负责检查定点存储地的防火、防盗及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相关学院、平台管理中心是具体责任单位,要明确一名处级领导分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根据本学院、平台管理中心实验室的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细则。
2.安排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申报、收集、储存、处置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报资产管理处备案,人员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报资产管理处。
3.负责检查本学院、平台管理中心实验室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
4.负责设置专门房间或区域(要求必须在通风良好并远离火源、热源和消防器材的位置划定专门的实验废弃物收集区),暂存收集的实验室废弃物,在存放危险废弃物的房间张贴废弃物警示标识。
5.负责组织本学院、平台管理中心师生定期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方面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是直接责任单位,实验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转移等工作;
2.负责对本实验室成员进行危险废弃物相关知识培训;
3.接受学校以及学院、平台管理中心的危险废弃物管理检查,并提供相关台账等材料。
第三章 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所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避免不相容性的废弃物混装、固体液体废物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随意丢弃。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按下列类别收集和处置产生的实验废弃物:实验室废液(废酸液、废碱液、混合有机液、重金属废液),试剂空瓶(酸性、碱性、盐类、有机物),废剧毒化学试剂,废化学试剂(有机液体、有机固体、无机盐固体、无机盐液体、强氧化性、强还原性、强酸、强碱、金属单质、活泼金属、易自燃、无标签试剂),生化医学实验室废弃物等。
第九条 学校配发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废弃物容器至各实验室,废液容器为HDPE材质的20升小口方桶。使用时不可盛装过满,须确保容器口与液体表面之间不小于10厘米的距离,封口需严密,不得渗漏。
第十条 废液容器、盛装废试剂空瓶编织袋及废化学试剂包装纸箱上面须粘贴《湖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废弃物标签》(附件1),并列出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分箱清单(附件2),明显标示实验室名称、教学楼及房号、废弃物类型、废物形态、危险特性等信息;同时,各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台账,对每次产生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数量、性质以及该批次废弃物的转运时间、投放人姓名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产生放射性废弃物的单位应将有关情况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贮存、处置放射性废弃物。
第十二条 实验所产生的待处置实验动物尸体及其废弃物,应按实验动物尸体及其废弃物的标准操作规程处理,移交前应使用统一的塑料袋密封并暂存于专用冰柜中,在冰柜显著位置标示“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专用”字样。冰柜内不得放置其它物品。
第十三条 产生感染性废弃物的单位应对感染性废弃物进行消毒处理,任何污染材料未经消毒去污染不得移出实验室。
第十四条 在学校没有统一收集处置之前,各相关学院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1.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要进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存放在无人看管的过道、楼梯间等地方。
2.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按相关规定预处理后,保证安全存放;对剧毒类、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而不能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单独存放,严格管理。
3.绝对禁止将相互能够发生化学反应甚至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废弃物存放在同一容器内。
第四章 危险废弃物的登记与转运
第十五条 各相关学院、平台管理中心要严格实行危险废弃物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填写危险废弃物登记台帐,建立处置档案(包括废弃物名称、类别、数量、主要成分、实验室名称、负责人、日期等信息)。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定期将实验废弃物回收转移存放到学院指定的废弃物暂存地,实验室管理人员须按《湖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废弃物收运要求》(附件3)分类收集,并在回收废液桶、专用包装纸箱、编织袋上粘贴湖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废弃物标签;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回收统计表》(附件4)报学院负责人统计。转移过程中相关操作人员须做好个人防护,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 学院专(兼)职负责人须对转移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验收,核对《实验室废弃物回收统计表》上的信息,检查回收废弃物外包装,对信息不完整、分类不清晰、报废试剂没有分箱清单、包装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废弃物不予收取。同时要将废弃物分类暂存,定期按要求汇总学院的收集情况,将学院处置计划交分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审核批准后,报资产管理处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各相关学院、平台管理中心负责人应保证危险废弃物转运过程的安全,转运前检查回收废液桶的密封性、废弃试剂外包装,防止危险废弃物破损、泄漏或泼撒。
第五章 危险废弃物处理
第十九条 各相关学院、平台管理中心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直接排入大气。
第二十条 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处理必须遵照相关的安全与环保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不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学院、平台管理中心按要求定期将本单位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处置计划汇总后报送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按国家及环保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安排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综治考核体系中。各相关单位所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规范操作,对违反本办法随意倾倒、堆放、为分类存放、处置实验废弃物的单位,学校将在全校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将根据学校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进行扣分。
第二十三条 因违反本办法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学校将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为不合格,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答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印发
点击下载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