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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请销假与出勤考核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
《湖南农业大学职工请销假与出勤考核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湖南农业大学职工请销假与出勤考核管理规定》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请销假与出勤考核暂行规定》(湘农大〔2009〕2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 湖南农业大学职工请销假审批表
2. 湖南农业大学职工公差报告/报批表
3. 湖南农业大学职工考勤汇总表
4. 湖南农业大学职工报销探亲路费审批单
5. 湖南农业大学准假通知单
湖南农业大学
2014年12月25日
湖南农业大学职工请销假与出勤
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全体职工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教师要按时上下课,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并按时参加规定的集体活动;实行坐班工作制的各类人员,应按时上下班,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凡因事、病、婚、丧、探亲、生育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工作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出差的,必须执行报告或报批制度。
第二章 请销假与出差报告(报批)
第四条 请假类别及要求
(一)事假
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因私事不能按时出勤,并经批准的请假为事假。各单位对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因私出国(境),可申请3个月事假(经学校批准延期的除外)。连续请事假10天以上者,期间的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按事假计算;事假期间如遇寒暑假,寒暑假时间不计入事假时间。
(二)病假
1. 职工遵医嘱需要住院治疗或全休不能出勤并经批准的请假为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须提供校医院或二甲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诊断书,办理请假手续。寒暑假期间在外地患急病住院不能按时返校上班的,应及时来电(函)请假,返校后须持二甲以上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检查报告单等资料按上述规定补办手续。
2. 请病假1个月以上恢复工作不足1个月,又需请病假的,前后两次病假时间一并计算。
3. 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津贴福利待遇。
4. 连续请病假10天以上者,期间的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按病假计算;病假半休的2个半天折算成1天;病假期间如遇寒暑假,寒暑假时间不计入病假时间。
(三)婚丧假
1. 职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经批准可以享受一次性婚假,假期3天;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可增加婚假12天,婚假包括期间的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双方不在同城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享受路程假。
2.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可享受丧假3天。赴外地奔丧的,可酌情另享受路程假。非直系亲属去世需要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四)探亲假
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非同城)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请假探望配偶或父母的为探亲假。凡来校工作满1年的在职正式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者,可享受探亲假。职工休探亲假一般应利用寒暑假期间进行,如寒暑假实际休假时间短于探亲假规定的天数,可按探亲假规定补足。
1.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如配偶在国内的,每年可探望配偶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如配偶为公派出国人员,配偶出国前确定的出国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且出国已满1年及以上者,在配偶公派出国期间,可申请出国探亲一次,假期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探望父母,每四年(含试用期)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
2.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
3. 试用期人员,须试用期满后方可享受休探亲假待遇。
(五)产假
1.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15天可在产前休。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可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另增加产假30天。如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2.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3. 实施了节育手术者,凭医疗部门证明可享受节育假。放置宫内节育器,可休假2天;取宫内节育器,可休假1天;输精管结扎,可休假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可休假21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可休假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可休假1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可休假40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4. 经医疗部门证明,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可休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休假30天;满4个月流产的,可休假42天。
(六)工伤停工留薪期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的具体期限由学校根据工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由学校根据工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予以确定。
工伤职工本人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停工留薪期鉴定。
第五条 休假期间待遇
(一)事假期间待遇
全年事假15天以内的,全额享受基本工资,按天数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计算公式为:月基础性绩效工资÷30×事假天数;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在30天以内的,全额享受基本工资,扣发当年1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超过30天在3个月以内的,全额享受基本工资,扣发当年3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超过3个月在6个月以内的,全额享受基本工资,扣发当年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全额享受基本工资,扣发全年基础性绩效工资。
事假期间,专任教师根据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任务情况,由学院扣除其相应比例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人员按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的计算办法扣发或扣拨校拨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绩效工资已经发放的,延至次年扣回。
(二)病假期间待遇
病假期在2个月以内的, 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天数扣发或扣拨校拨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公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30×病假天数。
病假期在2-6个月以内的,全额享受基本工资,从第3个月起,病假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为: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享受90%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全额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
病假期在6-12个月的,全额享受基本工资,从第7个月开始,病假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为: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享受70%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作满10年及以上者,享受80%基础性绩效工资。
病假在1年以上的长期病休人员,全额享受基本工资,从第13个月起,不再享受绩效工资,按800元/月标准发放月生活补助。
癌症患者及需长期住院治疗的重症精神病患者,不能正常上班的,经批准后可全额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
病假期间,专任教师根据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任务情况,由学院扣除其相应比例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人员按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的计算办法扣发或扣拨校拨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绩效工资已经发放的,延至次年扣回。
(三)婚丧假期间待遇
在婚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探亲假期间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报销往返路费,须填写《湖南农业大学职工报销探亲路费审批单》并携带相关证明到人事处劳资科审核备案后按财务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职工国内探亲在规定的时限内不扣发工资,超过规定的时限按事假处理。
职工申请出国探亲费用自理。前3个月,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天数扣发或扣拨校拨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公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30×探亲假实际天数(实际天数为学校规定的实际工作时间);专任教师根据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任务情况,由学院扣除其相应比例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绩效工资已经发放的,延至次年扣回。
从第4个月起只发放基本工资;从第7个月起,不再保留公职。
(五)产假期间待遇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视同出勤,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根据生育津贴和校发(拨)待遇(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就高的原则享受待遇,具体为:
1. 机关人员按照本人在岗的待遇与生育津贴就高享受;
2. 学院人员参照机关同类人员在岗的待遇与生育津贴就高享受,如生育津贴低于校发(拨)待遇,则由学校参照机关同类人员全额拨付相关待遇。专任教师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假时间相应核减基本工作量。
男职工陪护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六)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在法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工伤职工法定停工留薪期满,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提供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学校参照病假标准发放待遇。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六条 迟到、早退及旷工的处理
(一)迟到及早退的处理
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5-15次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5%;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15次的,扣发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旷工的处理
一个月内旷工2个工作日以内者,扣发半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一个月内旷工3-5个工作日者,扣发全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一个月内旷工6-15个工作日者,视其情节轻重,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同时给予纪律处分。专任教师根据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任务情况,由学院扣除其相应比例的奖励性绩效;其他人员按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的计算办法扣发校拨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绩效工资已经发放的,延至次年扣回。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停发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解除聘用合同和终止人事关系。
第七条 请假审批权限与公差报告(报批)程序
(一)请假审批权限报批程序
1. 职工请假1天需向单位负责人口头报告,2天以上(含2天)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填写《湖南农业大学职工请销假审批表》按规定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遇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除外)。申请出国(境)探亲,须将对方邀请函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交人事处审核。
2. 职工请假5天以内(含5天)由所在单位(指各院、部、处、集团等处级单位,下同)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请假5-20天(含20天),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并备案;请假20天以上,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报分管或联系相关单位的校领导及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
(二)公差报告或报批程序
职工因公外出2天以内(含2天)按公差报告或报批权限口头报告相关领导,3天以上(含3天)必须书面报告或报批,填写《湖南农业大学职工公差报告/报批表》。管理人员请假,同时还需履行以下程序:
1. 校党委书记、校长请假或公差外出相互报告,并报党政办备案,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校领导(含督导)、党委委员、校长助理请假或公差外出2天以上(含2天)报校长和书记审批,并报党政办备案。
2. 处级单位党政一把手请假或公差外出2天以上(含2天)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各二级党组织书记及党群部门负责人同时报党委书记批准,学院院长及行政部门负责人同时报校长批准,并报本单位办公室和组织部备案。
3. 副处级干部请假或公差外出2天以上(含2天)报本单位党政负责人批准,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同时报分管学生工作、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报本单位办公室和组织部备案。
4. 正、副科级干部请假或公差外出2天以上(含2天)报本单位党政负责人批准,本单位办公室备案。
5.科员及以下职工因公出差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在本单位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销假与续假
(一)职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请假在5天以内者(含5天)在所在单位销假,请假在5天以上者须由所在单位出具到岗证明交人事处销假,否则,逾假时间视作旷工。各级领导干部请假期满后还应同时报请假审批人销假。
(二)职工因公差外出返校后,应及时报告本单位办公室,各级领导干部应按出差报批程序同时报告相关领导。公差返校不报告者,上一级分管领导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三)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时必须提前3天(出国人员应提前1个月)办理续假手续(事假凭有关单位证明,病假由校医院或二甲以上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书),按批假权限,经批准办理续假手续后方能续假。凡未履行请假或续假手续,或请假、续假手续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假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职工出勤考核
第九条 出勤考核对象为全校所有在职在岗职工。东方科技学院、后勤集团自聘职工及学校职工经批准在校外教学和科研基地工作期间参照执行,学校及各单位聘用的劳动合同工考勤工作由各单位参照本文件执行。
第十条 考勤主要包括考查职工本职工作出勤情况,以及未办理正当的请假手续外出情况。各单位应及时对职工按时上班、出差、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工等情况进行记录上报。
第十一条 考勤日期为学校规定的上班工作日及加班日。考勤时间分别为实行坐班制的职工上下班时间(以学校规定的当季作息时间为准);教师上课考勤按学校教学管理规定执行,教师参加各种会议、教研活动、工会活动等集体活动由教研室或学院按相关活动规定的时间考勤;特殊行业和部门因工作需要必须在非作息时间上班的(含倒班轮休),各单位可根据各自工作性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具体考勤办法,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外出参加培养培训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视为旷工。
第十四条 各单位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并确定一名考勤员(报人事处备案),具体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考勤员根据本单位职工上季度出勤情况,填写《湖南农业大学职工考勤汇总表》,在每个季度前3个工作日内交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交人事处人事科。
第十五条 上班时间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上班时间做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电脑玩游戏、炒股票、网购和浏览娱乐视频等,不得串岗,不得在办公场所高声喧哗等,否则,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职工劳动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劳动纪律规定,认真做好考勤工作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督查工作,不能按时到岗者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公差报告或报批制度。各单位领导不得擅自越权批假。考勤员和分管领导要如实进行考勤登记和审核报告。如发现越权批假或考勤虚假情况,追究单位分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扣发单位分管领导人1个月至3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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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的请销假与出勤考核有关事项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原《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请销假与出勤考核暂行规定》(湘农大〔2009〕2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人事处负责答复。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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