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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汇
编
2009年4月
目 录
一、湖南农业大学实践教学管理制度
湖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1
湖南农业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9
湖南农业大学实验课教师工作职责…………………………………………………………12
湖南农业大学实验课教师首次上岗试讲及首开实验试做制度……………………………13
湖南农业大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暂行办法(修订)……………………………………14
湖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办法………………………………………20
湖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3
湖南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8
湖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32
湖南农业大学物质采购管理暂行办法………………………………………………………37
湖南农业大学物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42
湖南农业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报失、销帐管理规程………………………………46
湖南农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47
湖南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52
湖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实验器材赔偿办法………………………………………………54
湖南农业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57
湖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制度………………………………………………………………59
湖南农业大学学生实验守则……………………………………………………………………61
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实验教学管理办法……………………………………62
湖南农业大学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的管理办法…………………68
湖南农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工作的意见………………………………………73
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实习教学管理规定……………………………………77
湖南农业大学校外教学实习基地遴选及管理办法…………………………………………83
湖南农业大学校内教学基地管理办法………………………………………………………87二、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管理制度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主任岗位职责…………………………………………………………91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人员岗位职责…………………………………………………………92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管理制度………………………………………………………………93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实验室借用责任书……………………………………………………94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95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实验室安全操作规则…………………………………………………96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实验室开放制度………………………………………………………97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学生实验守则…………………………………………………………98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仪器设备领用制度……………………………………………………99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仪器室使用制度……………………………………………………100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贵重仪器室规章制度………………………………………………101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仪器设备、实验器材赔偿办法……………………………………102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药品仓库管理制度…………………………………………………104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105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多媒体室管理制度…………………………………………………106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实验室计算机房管理制度…………………………………………107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花艺工作准备室规章制度…………………………………………108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茶文化室规章制度…………………………………………………109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茶叶审评实验室规章制度…………………………………………110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实习基地管理办法…………………………………………………111
湖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1.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2.学校实验室(实验中心、训练室、操作室),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使之与教学、科研以及社会发展相适应。
3.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改善实验条件;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创造条件,开展社会有偿服务。
4.实验室的建设,必须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需要,从长远发展目标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5.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的规定,承担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充实、完善和更新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实验辅助教学系统软件等教学资源建设,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6.不断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努力增加设计性、综合性与创新性实验比例,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7.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8.要努力挖掘实验潜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改善实验环境,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工作,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9.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套建设和管理、维修、改造工作。保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按规定定期校验,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开展实验仪器、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10.建立和健全实验室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11.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承担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任务的实体。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12.我校的实验室按类别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基础实验室是指以承担公共课、基础课、学科专业基础实验教学任务为主的实验室;专业实验室是指以承担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实验教学任务为主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确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职科研实验室。
13.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考虑实验室用房、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管理、运行费用等综合配套因素,制订实验室远期建设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新建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由学院提出论证报告,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14.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购置和运行、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实验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15.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措。学校每年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根据学校基金条例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设置
16.实验室的设置应根据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17.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教学任务。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实验室教学工作任务饱满。基础实验室每学年承担的教学任务,应不低于64800人时(4天*9教师*36周*50学生);专业及其他实验室每学年承担的教学任务应不低于基础实验室的60%,即38880人时,或承担5门以上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任务不足的实验室应有一定的科研、开发、社会服务工作量;
②实验室面积。实验室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和环境条件。实验室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每个学生上实验室课实际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实验桌椅、卫生、安全等措施应达到相关实验的要求;
③仪器设备。有足够数量的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每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配套数不低于5套,基础课达到1人1组;技术基础课2人1组,其他情况则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要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仪器设备总价值在50万元以上;
④人员配备。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实验室主任必须由相关专业的副教授(或同等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同时应有3名以上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⑤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18.实验室的建立应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由学院向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论证报告,并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详细说明具备的各项条件。职能部门对申请建立的实验室进行审核,并会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审定,报学校批准建立。
19.实验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撤消的调整,如: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实验室的调整需要由学院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职能部门,经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20.实验室的撤消,需要由学院详细说明实验室撤消的理由和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报送职能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21.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功能室,分别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但在经费分配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独立对外开展业务。
第五章 实验室体制
22.实验室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两级管理,学院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23.学校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长负责全校教学实验室工作,教务处是主管全校教学实验室的职能部门;由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长负责全校科研实验室工作,科技处是主管全校科研实验室的职能部门;学院由分管教学的院长具体负责本单位所属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内部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六章 管理
24.学校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①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结合实际拟定、修订实验室工作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② 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实验室专项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与评估。
③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审查年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负责教学仪器设备、实验经费的预算,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④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调度工作;协调和解决实验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⑤ 协助人事、学院等部门一起做好专职实验人员定编、考核、奖惩、晋级、职务评聘及岗位培训工作。
25.学院实验室职责:
①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技术水平进行考核。
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及评估指标,对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教学与管理队伍、实验室管理水平、效益和特色等方面开展自评、自改、自建工作。
③ 实验室要有仪器设备、剧毒药品和低值易耗材料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其领用、丢失、损坏、维修、维护等要有记录。
④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等有关的法规和制度,经常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电的安全管理,杜绝溢水事故发生。要定期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
⑤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超剂量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⑥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我省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⑦实验室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管理。对实验室的教学任务、实验项目、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七章 实验室人员
26.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关专业的副教授(或同等职称)以上人员担任。校级及校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主任由相关专业的教授(或同等职称)人员担任。
27.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学院推荐,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审核,学校发文聘任。校级及校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主任实行公开选聘。
28.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① 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② 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的基本工作任务;
③ 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④ 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⑤ 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本室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⑥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29.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30.实验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开出实验的学生人时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等,综合折算后确定。
31.凡接触有毒物质的实验工作人员津贴按《湖南农业大学关于教学、科研工作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人员实行保健津贴的暂行规定》执行。
32.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湖南农业大学实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执行。
33.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34.实验室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实验室开放
35.为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的改革,加强学生实验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我校实验室的现状和特点,要规范有序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
36.加大实验室开放力度。各学院应加强实验室内部管理,完善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以优质高效服务吸引校内外科研人员及科技爱好者进入实验室从事科研活动,实现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高效运行。
37.开放时间。各学院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学期的教学任务及外部对本院实验室的需求量,确定合适的开放时间。既可以由实验室制定统一的对外开放时间,也可以通过预约来确定开放时间等不同方式实行对外开放。
38.开放内容。实验室开放内容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内容应包括: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提倡学生自拟实验课题,鼓励学生参与解决生产实际问题。
39.各学院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室开放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后,将相关信息公布在校园网上。信息内容包括:实验室名称、实验室门牌号、开放时间表、实验室值班教师姓名、预约电话、主要的仪器设备名称、可做的主要实验项目名称、实验的类型(验证、设计、创新、综合)等。
40.实验室根据实验人数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仪器和材料的准备工作,确保实验安全和实验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并配备适当数量的指导教师进行技术、安全、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现场指导,帮助实验人员顺利完成实验项目。
41.要做好实验室开放情况记录。内容包括:实验时间、实验内容、指导教师签名、实验者签名等。如果是一个完整的实验或项目则应提交实验报告、实验总结或论文等实验结果。实验室须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
42.开放对象、范围、时间要求
①开放对象:实验室面向校内外实行全面开放。教师、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企事业单位、中小学生和科技爱好者,凡在实验室开放时间或经过预约并得到许可的均可进入实验室进行科研、实验。
② 开放范围:课程论文、毕业论文,科技创新、科研计划项目以及各种检测、分析、研究和加工等。
③ 开放时间:尽量安排在正常上班时间,如果安排不下的可协商考虑安排在其他时间。
43.收费范围及标准: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不收取任何费用。科研等其他实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专项检测项目,根据学校的相关标准可收取相关费用。
44.收费管理。实验室的所有收费由实验室统一开出收据后交计财处。收入按学校创收基金条例进行分配。
45.指导教师工作量的计算办法:在正常上班时间内进行的不计算工作量,确因正常工作时间安排不下而安排在其他时间的,则根据实验室运行登记实际情况从收入中以加班费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46.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之前要根据自己的需求或兴趣选择好实验项目,设计好实验方案,为实验的顺利进行做好准备;进入实验室后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听从实验指导教师的安排;
47.奖惩措施:学生获国家、省级、校级成果奖或公开发表论文,按《湖南农业大学课外创新学分标准》记学分并按相关文件进行奖励;对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等造成损失的要照价赔偿,并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8.实验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私接他人委托的科研任务与分析测试任务,对违反规定者进行批评教育,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实验室(中心)报学校予以解聘。
第九章 附则
49.各实验室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50.本条例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51.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农业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高等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我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他们努力搞好本职工作,并为考核、聘任、晋级、评定津贴工资及奖优罚劣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实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实验室主任的岗位职责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的基本工作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5、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本室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二、实验员(技术员、技术工人)岗位职责
1、了解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内容、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经指导,能完成教学实验和科研实验的准备工作和部分辅助工作。
2、掌握常用仪器、工具、量具等设备的基本原理、操作方法及保养、维修方法。能指导学生正确操作使用仪器设备。
3、掌握一般数据测试方法,分析、整理简单数据和资料,绘制一般工程图,掌握基本加工工艺,初步掌握一般实验材料、试剂、元器件的性能和使用、保管常识。
4、做好本实验室设备器材的领用以及日常的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做好实验耗材的准备工作,保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待用状态,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帐、物、卡管理,保证帐、物、卡相符。
5、熟悉实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国家财产,掌握基本安全知识。
6、参加实验室的科学管理,保证水、电、气等的正常运行,搞好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完成实验室主任或实验教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助理实验师(相当职称)岗位职责
1、基本掌握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能承担实验教学和科研的辅助工作。
2、熟悉本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并能较熟练地操作,负责部分仪器设备的一般性故障诊断及维修。能指导学生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和实验数据的测试,保证教学实验质量。
3、经指导能设计实验方案和一般实验装置,能对实验、测试结果进行常规分析和处理。
4、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帐、物、卡管理和技术管理,搞好设备、器材的采购、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维护、修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保证帐、物、卡相符。
5、参加实验室管理和建设,编制日常工作计划。编制一般设备配置方案。拟定运行管理办法。组织培训技术员和工人,掌握比较复杂的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
6、熟悉与实验工作有关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物资、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实验师(相当职称)岗位职责
1、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技术指导工作和组织工作。
2、承担本专科生实验教学的指导工作,组织和实施难度较高的科学实验工作,参加编写本实验室实验教学文件。
3、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拟定较复杂的实验方案。负责制定有关实验室建设方案,负责制定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的配置方案,并负责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开发仪器设备功能,提高使用效率。
4、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帐、物、卡管理和技术管理,搞好设备、器材的采购、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维护、修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保证帐、物、卡相符。
5、制定并负责实施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五、高级实验师(相当职称)岗位职责
1、熟悉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学术动态和实验技术动态,为本实验室提供学术和技术指导,并定期提出实验室建设方向和规划的技术文件、资料。
2、组织和领导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和重大科研项目,承担难度较大的测试任务。解决实验教学和科研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能承担研究生指导工作。
3、主持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可行性论证、配套方案总体设计、技术管理系统设计或评审工作。主持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全面管理和功能开发。
4、主持本室实验技术和装置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制,参加本学科重要科研项目的实验技术工作,并将科研成果和高新技术应用于实验教学。
5、负责组织和指导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技术考核。
湖南农业大学实验课教师工作职责
1、实验课教师,必须按实验计划和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工作;
2、经常对学生进行实验操作的安全教育和爱护实验室财产的教育;
3、按照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认真写好实验教案,指导实验技术人员预做一般实验并亲自预做难度较大的实验,及时作好各项准备丁作,保证实验顺利进行:
4、对学生开设的实验,提前一周通知实验技术人员,同时提供实验方案及必要的器材清单,并协助实验人员作好准备工作:
5、提前l0分钟到达实验室,检查实验准备情况,实验前应讲清实验目的、原理、更求及实验注意事项;
6、学生实验时,教师应主动、耐心地指导,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不得做与
本实验无关的事;
7、实验结束后要督促学生保养仪器,整理内务,清扫实验室,关好水电,清点设备器材;
8、交接手续清楚,填好实验课记录;
9、认真批阅学生实验报告:
10、第一次带实验课的教师要试讲、试做。
湖南农业大学实验课教师首次上岗试讲
及首开实验试做制度
为了增强实验课教师的责任感,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1、首次上岗的实验课指导教师,在带实验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了解并熟悉实验课教师工作职责、实验室规章制度、实验操作规程和实验过程。必须在上岗前进行试讲试做,其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符合要求后,由参加听实验预做的教师签出考查意见,经学院审批后方能上岗。试做实验不仅要求做到操作规范,实验数据准确,重现性好,而且要求能正确评析每一个操作步骤;讲解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表达清楚。讲解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原理、要求、实验内容、使用设备材料、基本操作、影响因素与注意事项等。
2、对本学年首次开的实验,必须由实验室提供完整的实验指导书及可行性方案,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至少三名)进行试做,并详细记录实验过程。试做实验要求达到数据准确性和重现性好。实验经学院审核后执行。学院审核内容应包括:实验教材、实验目的、实验意义、实验方法、实验技术水平、实验数据、实验学时、三废处理以及材料消耗等。
3、改进更新实验、更换药品试剂或仪器设备的实验必须由实验室提出实验方案,有三位以上教师或实验员分别试做实验,并达到数据准确性和重现性要求。上述实验应由院(部)对其实验的目的、意义、要求、实验技术水平、实验方法、实验学时、材料消耗进行审核后方可执行。
湖南农业大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笫一条 为正确评价学校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教职工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职务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资晋升、津贴分配等提供依据,激励教职工更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丁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人发[1996]125号)及湖南省纪委、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湘纪发[2004]5号),学校特对《湖南农业大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四条 以下几种人员,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1、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内的人员;
2、留职停薪人员:
3、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
4、因私出国出境超过半年的人员;
5、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员;
6、待聘人员。
第五条 新参加工作未满半年的人员,或在试用期、见习期的人员应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级。
第六条 以下人员应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但暂不写评语,不定等级,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考核等级:
1、经批准由公安、司法部门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依法立案侦查的人员;
2、经批准宣布立案审查的人员。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是指政治态度、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能,主要是指学术(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及业务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及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取得成果的水平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八条 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应根据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基本要求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基本表现,结合各类人员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
1、党政管理人员的考核重点为廉洁自律、政策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工作实绩等情况;
2、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重点是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等情况;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重点为服务于教学科研的态度、业务技术水平、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
4、工人的考核重点为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完成任务等情况。
对兼任多种职务的人员,应考核其履行主要岗位职责情况,并兼顾其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各等级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模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道德品质高尚。高质量满负荷地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优秀的基本条件,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直接评为优秀:
1、管理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行政表彰、奖励者(含省级,表彰单位必须是厅局以上单位,以下同);或单位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限1人,不重复):
2、科研工作业绩突出,当年在国际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影响因子在5.0以上者;或获得省科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持人;或申请立项省级以上课题到位经费自然科学达到8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或教改课题达到20万元)以上项目的主持人,或横向课题到位经费自然科学达l2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达30万元)以上课题的主持人;
3、教学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教学(讲课)比赛二等奖以上者;或多媒体课件获省级二等奖以上的主持人;或指导研究生的毕业论文被评为国家“百篇优秀博士论文”的导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精品课程的首席主讲教师(或课程负责人);或被评为省级以上示范实验室的第一责任人:或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班主任者;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得二等奖以上的第一指导老师;
4、推广产业工作业绩突出,为学校创收纯利润40万元以上者。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1、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
2、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拒不接受学校或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者:
3、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组织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4、违反法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5、在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职业道德败坏,有赌博、嫖娼、贪污盗窃、挪用公款、行贿受贿、参与和支持邪教活动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者;
6、违反《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禁止性规定者;
7、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信誉损坏,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达2000元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者;
8、在申报评奖、职称晋升、鉴定材料、论文发表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9、寻衅闹事,打架斗殴,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工作或社会秩序者;
10、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
11、一年内受学校2次以上通报批评者:
12、一年中旷工超过l0天者(含进修、学习期满擅自不归者),或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或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造成较坏影响,经教育不改者;
13、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者;
14、经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为不合格等次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领导不得评为优秀:
1、在学校中心工作中,所负责单位工作不力成效不显著者;
2、因招生就业、安全保卫与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教学评估等指标按相关文件规定实行一票否决者;
3、单位受到通报批评或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受到诫免谈话的。
如符合第十条直接评优的条件,同时又具有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情况者,执行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优秀等级的人数,不超过本部门职工人数的13%(直接进入优秀者不占单位指标)。优秀等级应兼顾不同岗位、层次的人员,但应以教学、科研等一线人员为主。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的考核应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可随时进行,由教职工所在部门负责,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末进行。
各处级单位要制定、完善各类人员的工作规范、岗位职责,并据此提出具体考核指标,凡是能定量的尽量列出量化指标。同时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考核指标各要素的权重,使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合理。
第十五 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应依据岗位职责的要求,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作出书面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汇报,并填写《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
2、述职评议。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并形成群众测评意见;
3、审核定等。部门考核领导小组在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的情况,提出对被考核人的等级意见,报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结果反馈。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5、校级领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负责或自主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口起十口内向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尽快提出复核意见并将结果通知教职工本人。如复核结果仍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者,可以在15日之内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级的,具有评奖、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的资格。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1、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方具有受聘和续聘的资格;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次年可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3、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经批准,可优先晋升职务、职称;
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可享受学校部分的绩效工资;
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教职工,学校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十九条 离岗退养人员,内退人员,因患癌症、精神病等病休的人员,停薪留职履行了合同的人员,除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者外,在兑现工资时可比照合格等次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未参加考核和考核未定等级人员的工资正常晋级年限应予顺延。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本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可视具体情况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降级、缓聘、解聘;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教职工,按规定予以辞退;
3、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当年不享受学校部分的绩效工资。
第六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非常设性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的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人事处承担。各院、处等部门应设立部门考核领导小组,由院、处部门党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二十三条 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根据上级考核工作规定制定本校考核实施细则;
2、组织、指导、监督学校的考核;
3、审核考核结果;
4、复核教职工对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学校考核实施细则,具体实施本部门的考核工作。
第七章 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职工的考核丁作,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积极解决考核中的问题,逐步建立以考核为主要环节的竞争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违反考核规定,在考核中循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各处级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教职工年度考核具体细则,并报人事处备案。现行的各种考核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湖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办法
实验室基本信息和工作档案是了解实验室工作情况,直接反映实验室建设历史和间接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发展状况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实验室的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水平、提高实验室管理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湖南农业大学档案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与工作档案的主要内容
1、实验室基本信息类:
⑴实验室基本情况说明(实验室名称、编号、批准建制文件、面积、设备台套、检查评比和评估情况;实验室改革和主要特色等)。
⑵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兼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包括实验室人员的学历、职称、培训、发表论文、科研、获奖等情况)。
⑶实验室开出的实验课程、实验项目及实验时数,实验人数分学年度按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其它人员分类统计。
⑷实验室承担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项目及各项目完成情况。
⑸实验室开放情况统计(含开放实验项目、人时数、开放效果等)。
⑹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的维护保养、维修及变动情况、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统计。
⑺实验用房增减或改建等情况。
2、实验室建设类:
⑴上级有关实验室建设的文件材料,本实验室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材料,包括建设规划、申报、论证、审批件、评估材料等。
⑵本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⑶反映实验室现状的有关文件,包括实验室发展状况、实验室用房面积和各类统计报表、简报等。
3、实验室任务类:
⑴实验室承担课程名称、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教学日历、实验课程安排、实验项目卡、实验室运行登记册、实验教材及指导书、实验报告和有保存价值的参考资料;
⑵实验教师试讲教案、听课及评议纪录、教学检查评估和各级教学质量评奖材料、优秀实验报告。
⑶实验室教改、科研、技术开发等项目的立项资料、技术成果,以及论文、专著及相关项目的鉴定和获奖资料;
⑷实验室开放服务材料,包括承担各种培训班,短训班的实验教学任务、培训对象或对外承担的测试、加工工作的内容等。
⑸实验室安全检查登记记录、重要实验工作会议记录、实验教学考核办法。
4、实验室队伍建设与管理类:
⑴实验室主任聘任情况,实验室人员(含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实验课教师,含兼职实验课教师)的基本情况。
⑵本室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实验技术人员考核情况、实验技术人员工作日志、记录材料;
⑶实验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实验人员表彰材料。
⑷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等文件,本室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制度。
5、实验室资产类:
⑴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形成的文件材料;
⑵一般仪器设备形成的文件材料;
⑶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的帐卡、登记资料。
主要归档内容为:固定资产帐目、低值耐用品帐目、卡片及大型设备(项目)论证报告以及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合格证书、装箱单、安装调试说明书、操作使用说明书、各种说明书的翻译材料、验收记录、安装、校验记录、使用(运行)记录、维修记录等。
二、实验室主任为实验室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的责任人,实验室主任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和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上报、归档等工作,实验室信息收集和材料归档按学年进行,每年的8月底完成该项工作。
三、实验室要及时、准确、科学地填写统计数据,凡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按规定要求填写后,经实验室主任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上报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归档材料要求齐全、规范、完整。
湖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行政事业费拨款形成的资产;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类办学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各经营实体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学校校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归口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的各种资料;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家、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组织实施设备采购、验收、维修保养和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投入的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参与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向上级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全校国有资产产权由资产处统一归口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分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资产的副校长兼任,副主任由资产处处长担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计财处、教务处、科技处、后勤处、基建处、产业处、审计处、监察室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资产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校长办公会决策。
(二)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全校现有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第七条 资产处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负责制订并贯彻有关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土地、公用房屋、家具、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资产的管理;
(三)负责组织学校的财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登记、产权界定、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申报和审批手续;
(五)组织实施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组织实施学校设备采购、验收,负责设备维修和参与基建竣工验收等曰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并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或本单位使用的资产的具体管理。各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资产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分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实物领用和保管制度,建立无形资产的登记和专项管理制度。资产管理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
(二)建立健全资产明细帐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帐、卡、物相符。
(三)定期向资产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资产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各院、系、直属单位(含职能处室)除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家具等资产的使用管理外,计划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及固定资产资金量的核算管理;科学技术处负责无形资产管理(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基建处负责学校土地规划管理、新建工程立项、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后勤处负责校区内职工住宅(不含原实验场职工的私房)的维修及全校水电设施、道路、室外构筑物、园林植物的管理;产业处负责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及保值增值日常监督管理丁作,负责收缴企业应缴利润和费用,维护学校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第三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九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有一位领导负责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十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设立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人员调动工作岗位要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
第十一条 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必须履行申报审批制度。五万元以下资产出租由资产处审批,五万元以上报经主管校长审批,并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所有资产出租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校计财处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收益分西己。未经管理部门的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
第十二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收益活动的资产。批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经营实体,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占有的申报工作,由资产处会同计财处负责登记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经营实体不得随意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发[1995]89号文件颁发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经营实体要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促进其保值增值。学校对各类经营实体进行校内产权登记工作,并由经营实体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实体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种类、数量、总额表。
(二)由审计处提供的审计报告。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
(四)学校主管国有资产管理的校长签署的批文。
经营实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办法:
(一)经营性资产完好程度考核。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可参照财统字[2000]2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依据国资事发[1995]10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教育部财务司有关规定处理。上级指令性要求调出资产用于救灾、扶贫的,由主管校长审批;学校土地属有限资源,严禁转让、出售:闲置的资产需要变卖、出售的由原使用单位提出,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应有技术人员二人签署鉴定意见,原值五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处审批,五万元以上报主管校长批准。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计划财务处,并按规定使用。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收入,由各企业和经营实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自身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入二级财务帐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向资产处申报,由有关单位会同资产处、校法律顾问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调处。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其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调解裁定。
第十七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般不得用于贷款的抵押或担保。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所有校办企业及经营实体都有依法完成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归口和分口管理部门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到变卖、出售、转让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学校定期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条 校属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帐、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有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学校权益受损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同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生产和生活等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要健全计划、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项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二章固定资产分类、范围和作价
第三条按照教育部最新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分为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电子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等十六类。
第四条应列为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
1、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2、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一般设备;
3、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筑物;
4、土地;
5、家俱、图书资料;
6、无偿调入或赠送给我校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7、特殊需要且单价500元以上被服装具。
第五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1、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岗亭、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2、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电瓶等(该项中属于成套设备中原已配套的仍作为固定资产完整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计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分别不同情况按维修或消耗对待);
3、房屋重新装修费用。
第六条新添固定资产的安装费,应计入新添固定资产总值内,基本建设投资或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新添固定资产运杂费,计入新添固定资产总值内,其它则不计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固定资产原值:
1、原有固定资产因改制而提高质量或扩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
2、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它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已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和建筑物,扩建、改建或部分拆除,应分别增减其原值。
第八条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记帐手续,以保证帐帐、帐卡及帐物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职责及队伍
第九条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三级管理体制,即校、院系部处、科室。学校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制定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督促使用单位贯彻执行。
第十条资产处为全校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帐、明细帐和财产卡片;督促使用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帐工作,受理固定资产的调剂、报损、报失、报废、改装、拆除等工作;检查、评估固定资产日常维护情况和使用效益;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帐、物、卡的核对并及时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分布、增减异动情况进行登记,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物相符。
计财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金额的核算。每月由资产处提供上月固定资产入帐金额到计财处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对出现的差额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调帐。
院、系(部)、机关处室负责本单位设备、家具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各单位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每年都要进行清查核对,确保帐帐、帐卡、帐物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资产处反映,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要逐步建立一支数量恰当、思想素质好、业务熟悉的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以保证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二条要建立必要的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制度及管理(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使用管理部门应经常了解和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督促使用单位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验收、管理、维修
第十四条校内所属各单位所添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财产,均应到资产处办理验收、登记、建帐手续,凭资产处出具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报帐联,才能到财务部门报帐,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和财务人员责任。学校二级财务报帐的固定资产,其验收单报帐联送交校级财务以增加学校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的验收,由基建部门填写验收移交单,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会同房屋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验收,按图纸要求,对土建质量,水电安装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不合要求者,应由基建部门督促施工单位返工,验收合格后,按标的加待摊费用填制房屋、建筑物估价入帐单分别入帐,待办理竣工决算后,按竣工决算填制正式房屋验收单分别建立固定资产帐;
2、仪器设备验收,由采购订货单位(人员)对照实物填写验收单,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严格验收,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比照教育部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如发现损坏或质量和数量有问题,应由采购订货部门与国内、外厂商联系解决,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单及发票等到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帐;
3、图书、家俱等由管理单位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固定资产帐。
4、自制设备由零部件组装而成,通常需要一定周期,购置的零部件在发票上注明自制配件字样,暂不列为固定资产,待组装完后,整机列入固定资产总值。
第十五条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服务及创收必须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事先到使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必须提交报告,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到资产处办理有关手续。对金额大且投入企业的资产,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作为学校对校办产业的投资。
第十六条大型专用设备在校内要实行资源共享。设备由技术力量最强的单位负责管理,学校拨一定的运行费,教学使用不收费,科研使用适当收费,以弥补运行费。
第十七条学校逐步增加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维修资金,以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入专用基金帐,作为更新、改造、维修专用。
第五章固定资产变动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应作报损处理。申请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经技术鉴定确实无法修复使用,或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已超过一定的年限,且修复的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的50%,或申请报损的固定资产修复的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的70%,始得报废报损。申请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处批准,5万元以上(含5万元)报主管校长批准,10万以上报校长批准,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视情节对责任人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报学校处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在校内调拨,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保管人和负责人及归口部门负责人、资产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为做帐依据,固定资产调出校外需由使用单位提交报告征得资产处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金额大的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报校财务冲减固定资产帐。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在校内借用,由保管、使用单位自行协商解决。本校人员借到校外使用,应由使用管理单位批准。外单位借用,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处批准,超过5万元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在资产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各级财务只能凭资产处开据的缴款通知收款做帐。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湖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学校重要的教育资源、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管理,使这部分资源在教学、科研中得到充分利用,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在原《湖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基础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必备的物资条件之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院(系、所)、室三级管理。
1、资产处代表学校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分配、调剂、报损、报失、报废、改装、拆除、效益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管理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类帐、分户帐、明细帐和财产卡片以及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
2、院(系、所)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各院(系、所)要成立3-5人的仪器设备管理小组,并明确一位院(系、所)领导主管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工作。
3、实验室是仪器设备具体使用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领用、验收、调试、安装、维修保养及本室财产卡片的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学校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聘请5-7名专家成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咨询委员会,指导协助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作好技术论证和科学决策,包括:规划、经费分配、布局、选型、安装调试、验收、技术改造、功能开发、报损报废、使用效益评估等诸项技术方面的论证。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其岗位职责是:
1、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专用人员,要不断熟悉自己所管理的仪器设备结构、性能、技术指标、操作规程和维护、维修一般技能,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动手能力。
2、要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的、精密的)管理、使用、维护、维修记录,对特殊情况要履行请示报告制度。
3、要时刻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确保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对室内的仪器设备、器材要做到规范化分类管理,做到物、卡、帐相符。
4、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高档仪器设备的新功能开发、科研成果及技术资料不得泄漏和外带外传。
5、仪器设备专管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认真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对上机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保密、操作规则、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纪律的教育,以保证上机和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实行资源共享,具体管理部门必须选派业务能力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后,才能上机操作。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要经常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以及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管理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1.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
2.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3.学校每年应分配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经费。其额度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和学校财政情况酌情考虑,原则上按仪器设备原值的0.3%~1%提取,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集中掌握使用。
第八条使用单位要贯彻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一般仪器设备要做到随时保养和维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聘请专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校验和年检。
第九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科会同使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相片、论证报告(申请计划、论证、会议记录文件)、审批表、定购合同复印件、供货商及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开箱记录、产品说明书、全套随机技术文件、安装调试记录、双方签字移交文件、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技术性能指标、定期校验情况、设备使用、维修、检修、事故记录、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等文书资料,技术档案一式两份,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各一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大修或技术改造,技术档案内容同上。
第十条仪器设备借用必须办理相应手续。校内借用,由借用双方主管仪器设备的院系领导签字同意即可;不宜移动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做到资源共享。校外借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并按机时收费。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组织技术力量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年度计划内部分设备使用单位申请自制,学校应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十三条各单位、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保管、使用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第十四条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十五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十七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使用管理部门应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计算。
1、对单价800元以下民用性强的低值仪器,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万用表、计算器等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一年后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
2、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3、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5年折旧30%;5~10年折旧40%;10年以上折旧50%。
4.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或带回家中造成损坏、丢失的,均按设备原值赔偿。
第十九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
第二十条赔偿处理权限:根据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及损失价值,参照学校仪器设备购置审批权限,由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审批,处理结果报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实,报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
第二十二条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教职员工由计财处从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扣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被批准分期或延缓赔偿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查,在爱护仪器设备方面确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或校长批准,可减免其待交的赔偿金。
第二十四条赔偿费上交学校计财处,用于仪器设备维修及补充。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湖南农业大学物质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明确职责,理顺关系,优化服务,节约资金,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物资采购是指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实验材料,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公共物资的采购。
第三条资产处是全校物资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无论何种经费渠道,采购工作归口由资产处统一组织管理,职能科室具体实施。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计划的申报与审定
1、教学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由各使用单位提出,报教务处汇总审核,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由使用单位填写采购计划表交资产处执行。
2、科研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由各使用单位提出,报科技处审核确认,主管科技的副校长批准后,由使用单位填写采购计划表交资产处执行。
3、行政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由各使用单位在每年的三月份提出,报资产处汇总后,由资产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在不超过学校年度预算的前提下,经主管资产的副校长批准后,由资产处执行。超出预算的行政设备购置计划须经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4、实验材料年度购置计划以实验室为单位根据年度经费分配额度向有关院系申报,院系审核汇总后报资产处执行。
5、行政办公与劳保用品的购置计划由资产处根据上年度执行情况确定。
第五条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请单位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任务、效益预测(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额定机时)、选型论证、经费来源、人员配备、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安装环节及设施条件等,主管部门收到论证报告后组织专家审议通过,报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确立和执行。
第六条在申请购置设备、材料及用品时,申请单位必须提供设备、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用途、厂商和参考价格。
第七条如申请购买小汽车等控购物资,申请单位必须按国家专项控制商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严格执行采购计划。物资采购计划一经确定,采购部门与使用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计划。如市场供应情况不能满足要求,须变更型号、规格或价格差异太大超过控制经费额度时,由资产处与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协商对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章采购管理
第九条采购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注重效益,保证质量和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十条拟购物资单项批量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设备单件价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资产处组织集中采购,或委托省招标局实施政府招标采购。拟购物资单项批量价值不足10万元,单件设备价值不足5万元的,由资产处单独或会同使用单位采购。学校下达的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原则上都应集中采购,不得化整为零。部分专用、特殊、急需且批量不大的物品,经资产处同意后,用户可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物资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由主管资产的校领导(副校长)及监察(含特邀监察员)、审计、计财、资产等处室以及主管部门(教务、科技、后勤、学工等)和使用单位负责人(或代表)组成,负责对学校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1、资产处根据采购计划、货源渠道等具体情况,拟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请领导小组确认。
2、确定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由资产处会同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好标书。公开向社会发出招标文件(公开招标适用)或邀请5个左右供应商(厂)家(邀标方式适用)投标,确定开标时间。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开标、评标工作(对专业性很强的项目要组成专家组参与评标),确定入围商(厂)家并组织进行实地考察,最后确定中标单位,拟定合同文书。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参加某一项目集中采购的领导小组成员要自始至终相对固定。
3、确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的,由资产处组织,会同使用单位,在充分进行市场调查、掌握价格信息,了解供应商(厂)家资信、经营业绩的基础上,直接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厂)家来校谈判。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谈判,达成协议后共同拟定合同文书。
4、确定采用询价采购的,由资产处组织,会同使用单位,在上述第3条的基础上,联系多家供应商(厂)家,从中选择3家以上的报价单,交领导小组确定供应商(厂)家。领导小组择定供应商(厂)家后,由资产处与对方共同拟定合同文书。
5、确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由资产处直接向供应商(厂)家联系,领导小组参与谈价,拟定合同文书。
第十三条采购人员应刻苦钻研业务,广泛收集、了解产品信息,熟悉、精通工作范围内的物资供应渠道、物资产地、规格、型号、性能、用途等,及时提供市场信息。
第十四条采购物资应保证及时到位。采购部门收到执行计划后,应迅速组织实施。小批量普通物品应在需方要求的时间内到货;对于大型设备或大批量同类产品则迅速组织招标,按合同要求按时供货到位。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购置批量物品、专用设备,必须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订。采购部门递交合同文书时,须同时提供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签字的名单。为了简化合同签订的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校长签订;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主管资产的副校长签订;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合同由资产处负责人签订。
第十六条订立合同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条款一般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付款方式、履行期限、送货地点、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保修条款(含保修金额)等,内容必须完整、明确。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前必须取得对方的法人资格、资质、资信证明,以防风险。
第十八条正式签订的购销合同由资产处负责统一管理,并将合同方面的信息反馈给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的其他成员。购销合同需要作较大变更或补充的,以及因某些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的,资产处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并报告校长或主管副校长。
第五章采购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按计划购入的设备到位后,由资产处组织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个别技术性强、科技含量高的工程、仪器设备要有专家参加)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认真检查设备是否完整,性能是否合格,零配件、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单上签字。
第二十条验收合格且价格达到固定资产管理登记的设备,由资产处统一登帐建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分类编号。
第二十一条使用和管理人员应认真阅读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确保正确使用,并密切注意设备的使用情况,在质保期内若发现有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采购部门,采购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向供货单位或运输部门提出办理退、换、赔、补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低值易耗材料和行政办公用品等,应详细写明品名、规格、型号、单价、金额、用途等,附上发票单据连同实物交保管员逐项核对验收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如质量低劣、价格过高等,验收人员应予以抵制,责令退回。如系不可抗拒的自然损耗,由采购人员填写差异单说明损耗原因,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作报损报失处理。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实验室人员自行采购的材料,需填报低值品消耗验收单报物资供应科验收登帐并办理领用手续。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备购置请款报帐,根据经费来源分别由各单位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字,科研、学科经费报帐须经课题组、学科负责人或院系主管领导签字(集中采购的设备须经审计处审核)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所有设备都要验收合格并到资产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才能报帐。
第二十六条行政办公用品和实验材料采购的请款或报帐经资产处签字,派采购人员到计财处办理。各行政部门和实验室按计财处和教务处分配的经费限额到资产处仓库领取所需要的物品和材料,并在经费控制本上登记核减。
第二十七条物资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后,计财部门应保证资金到位,货到后按合同付款,避免因延期付款引起合同纠纷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组织招标,将计划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督,责令其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参与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将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参与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收受项目承包方或供货方馈赠的财物、有价证券等;考察时不准用对方的车,参与考察的人员不得单独行动;不得接受承包方或供货方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公费旅游和公款邀请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方或供货方的回扣、报销通讯话费等任何费用。否则,除批评教育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校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物资采购中的监督。在集中采购过程中,参与领导小组的纪检监察人员主要把好程序关,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纪行为;审计人员主要把好价格关。群众对物资采购中违纪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按《湖南农业大学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湖南农业大学物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
为加强和规范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湘农大[2002]51号文件中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一、仪器设备验收前准备
(一)组织领导。贵重仪器设备由学校主管校长任组长;其它仪器设备由资产处处长任组长;验收小组应有使用部门负责人,供货方代表、外聘专家参加。
(二)仪器设备采购由采购科执行;仪器设备验收由资产管理科执行。属合同采购采购科提供最后的合同文本并附审核后签署的采购清单,合同变更采购科应即时通知资产管理科;非合同采购由购买使用单位、资产管理科共同验收,购买使用提供购货发票,确认货物质量,资产管理科完成数量和质量的确认验收。
(三)验收准备工作
充分做好准备,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特别对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在验收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1、条件准备
仪器到校前必须做好实验室或基建、改建工作。机房的电源、地线、水源、温湿度、防尘、抗干扰等,必须按仪器设备的技术条件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同时准备好检测仪器及实验用样品、材料。
2、技术准备
(1)合同签订后,及时调配验收和使用的技术人员,并进行相应培训工作,必要时可外派学习,并可聘请外单位专家到校协助验收。
(2)厂商在发货前提供的技术资料到校后,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熟悉并翻译资料(图纸、安装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验收文件等),并熟悉合同中所规定的验收条件及测试方法。
(3)制定好验收方案,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对验收的技术指标和功能,测试方案和步骤做出细则,订好重点,到时按方案进行工作。
(4)准备好试验课题,特别是考机时,充分的机时占的率应有确实保证。签订仪器设备购置合同后,使用单位应预先安排或培训专职技术人员,熟悉厂商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验收要求
(一)外观检查:
1、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
(二)数量验收:
1、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3、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
(三)质量验收:
1、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试机。
2、对照仪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3、质量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技术人员检修。
4、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商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由外商派员来现场共同开箱验收、安装、测试,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签署验收文件。
(四)付款:合同采购及自购自制仪器设备尾款凭资产管理科出具的国有资产验收单办理;一般情况下采购科不得办理付款手续。
三、验收程序
从购置计划-->购置申请-->固定资产验收-->转资管理(完成资产时附数码照片)--> 生成主固定资产编码以及附件资产编码-->制作固定资产条码-->粘贴固定资产条码
(一)仪器设备到校后,属采购科采购的,资产管理科根据计划、合同、到货单等通知本科管理员会同使用单位先应对仪器设备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进行验收。个别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后,该单位管理员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到资产管理科的中转仓库办理提货验收手续。
(二)验收期限一般为3-6个工作日。一般仪器设备3个工作日,机械设备6个工作日,贵重仪器设备视情况确定。因延期验收仪器设备而出现问题的,由使用单位以及管理部门负责退货、索赔、承担经济损失。
(三)一般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管理员会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当场开箱验收。
贵重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科组织有关专家到安装现场会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开箱验收,并详细填写《湖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
(四)贵重仪器或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须在规定验收期限内,持《贵重仪器设备、大型项目技术资料档案》到资产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建卡手续。
(五)经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员必须在规定验收期限内持《湖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到资产处办理检修、退货手续。
(六)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由进口仪器经办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包括商检人员)到安装现场会同使用单位人员开箱验收,并详细填写《湖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验收工作必须在索赔期截止前二十天全部完成。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详细填写报检单,由资产处向国家商检部门报检,办理索赔业务。
四、几项规定
(一)凡属贵重或大型仪器设备应履行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否则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拒绝验收入帐。
(二)凡无购置计划且未经过经费主管部门批准自购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拒绝验收入帐。
(三)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验收手续的自购仪器设备,各级财务部门均不予报销。
(四)经资产处同意,各单位自购的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计划购置,及时(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手续、报帐。如不按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发现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经办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凡申购专控商品,应先到资产处领取申购单,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各级部门对专控商品的购买审批应从严掌握,确保计划内外资金使用合理。
(六)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购置过程中供货商的附赠物品归学校所有由资产管理科估价入帐;凡自购仪器设备不经过验收或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者,均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规程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农业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报失、销帐管理规程
为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销帐申请及审批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湘农大[2002]51号文件中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到资产处资产管理科领取“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报失的销帐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2、在“申请单”上填写所须报废、报损、报失资产的“资产编号”“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相关的信息,然后在“申请单”上填写“销帐原因”和“主管部门意见”,并请经办人及单位负责人签章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3、使用单位将已填写好的申请单交资产处资产管理科,资产管理科受理后,专业技术人员将按高等教育司所编固定资产分类16类,根据相关的固定资产管 理及处置办法执行。
(1)要报废、报损的单台件5万元以下一般的设备,资产管理科将委派专业管理人员到设备现场考察设备,并在10个工作日将是否同意的销帐的回执返回申请单位备查。
(2)要报废、报损的资产单台件5万元以上的设备每学期只受理一次,资产管理科将组织相关专家及有关处室负责人进行论证,签署鉴定小组意见;并报请主管校。在下学期开学初将是否同意的销帐的回执返回申请单位备查。
(3)要报废、报损的资产属后勤服务集团的,请先到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员办理有关手续,再到资产处资产管理科办理报废销帐手续,其要求和其他部门资产相同。
(4)经营性资产
(5)要申请报失销帐的资产,监定意见由校保卫处签署证明,并加盖公章。
4、同意销帐的资产,资产管理科将凭同意申请单的回执收回报废的资产,并分类管理处置。任何单位都有无权处置。
5、资产管理科资产管理员根据已收回的资产申请单的销帐凭证做固定资产销帐的帐务处理工作,并在每年底将全年销帐资产报主管校长审批;及时将销帐资产明细情况反馈校财务。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请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湖南农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原国家科委《大型精贵仪器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实行分级管理。教育部管理单台(件)价值人民币20万元及其以上以及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科技部明确规定管理的23种仪器设备;学校管理单台(件)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包括自制)、调出校外、降级使用以及报废处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方式可以是“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或者“协作管理共用”。无论是哪种管理方式,或哪一级管理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都有责任向全校提供使用服务;也可在满足校内要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充分利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周期,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最大作用和效益。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全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运行、调拨、评估、报废等必须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购置管理
第五条 使用单位提出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申请时,由所在实验室统一填表申报,经院处、部(系、所)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管理处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制购置计划和向国内、外订购等有关事宜。
第六条 凡提出申请购置单台(件)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单位必须填写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按《湖南农业大学关于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的规定》进行购置。未经审批和招标不得擅自购置,否则不予报销。
申请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申请购置理由(教学、科研工作的必要性、急需性及工作总量等);
二、选型论证(选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包括其技术的先进性、经济性及生产厂商的信誉等);
三、运行条件(置放场地的条件、环境、辅助设施;维修及技术、管理人员配备;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现共享的条件等);
四、资金来源(一次性投资、日常运行消耗、维修费用、技术改造资金等后续投资的来源及可靠程度);
五、效益预测(拟定仪器设备投入运行后应该产生的最大效益计划)。
第七条 建立申购管理责任制,明确申购责任。申购单位负责人和学校审批单位负责人须对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实验室负责人须对安装运行条件的准备工作负责;院、处、部(系、所)负责人须对配备必要的合适的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资产管理处须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项目负责人在申购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后,应积极会同学校有关单位和本单位负责人,做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安装工作,争取早日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凡仪器设备到货后在半年内都无法安装使用的,要追究申请购置项目负责人及本单位负责人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章财产管理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申购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校后,由资产管理处及时给实验室开具校内验收调拨单,并组织开箱验收。凡合同规定由厂商派人安装的仪器设备,执行合同规定,不得提前开箱。参加验收的实验室管理负责人应认真检查内、外包装,查对到货与装箱单及合同规定是否相符,并对质量、性能进行严格验收,做好文字记录,验收结束后写出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时,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办理索赔。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在一周内将随机资料、验收报告及申报审批资料整理后移交校档案馆;并及时持移交清单及校内验收调拨单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建卡手续。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允许借出学校。未经批准,私自借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者,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一律追究其经济责任并给予违纪处分。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必须由借用单位出具联系借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正式公函,由实验室和院、处、部(系、所)负责人提出意见,经资产管理处审核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在资产管理处办理具体借用手续和填写借用协议书。借出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收回时间,由借出单位负责按时收回,严格交接验收手续,完好无损方可收回。如外借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回收时,发现有损坏时,应该由借出单位协同资产管理处按借用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追索经济损失。校内借用(对大型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允许拆迁、搬动),可由出借单位的院(系、所)负责人审批。借用单位应按操作规程使用,凡因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将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对于长期使用率达不到教育部规定的最低机时或确属闲置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处有权随时调拨,包括调拨给校内急需使用的单位或向校外有价转让。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调出学校时,须按分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批准后方可办理财产出帐、撤卡和财产移交手续。有价调拨所得资金,其价值的50%可由调出单位用于仪器设备购置。
第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时,操作、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院、处、部(系、所)领导和资产管理处报告。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要立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根据《湖南农业大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教学物资部分)》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隐瞒不报者,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对长期使用造成精度明显下降、使用范围显著减少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恢复,如果使用单位自有维修经费不足,可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具体申请办法按《湖南农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对无法恢复其设备精度和使用范围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向资产管理处按分级管理权限办理申请降档的报批手续。当申请降档手续批准后,这类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按照一般仪器设备管理的办法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根据到货时间,提前做好人员培训,场地和辅助设施等准备工作;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成立验收小组,提前查阅、消化技术资料,作好验收准备。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根据所拥有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和维护难度,确定其技术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由实验室提名,院(处、系、所、部)同意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配备的专职技术人员队伍应相对稳定,尤其是经过专门培训的技术骨干,一般应至少稳定工作三年;必需调离时,应配备好接替人员方能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以教师、实验技术人员为主,吸收硕、博研究生参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开发工作;尽可能与校内其它单位、校外科研开发单位协同开发,在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有限的科技先进性周期内,开发、利用,创造科技成果,取得最密集、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每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都应由实验室负责建立技术档案,由校档案馆统一管理,要查询时可凭实验室证明到档案室借阅。各使用单位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供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详细技术参数和功能、范围等数据资料,配合资产管理处研究、提高此类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逐台建立使用维修记录,由仪器管理人员随时将运行情况、使用时间、使用人、承担任务及结果、故障过程、定期检修或校验情况、功能开发情况等如实记录,并定期归入技术档案。使用维修记录采用统一格式,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换发和定期检查核实。
第十八条实验室应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逐台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和《管理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管理处应经常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严禁违章操作和仪器设备带病运行。
第十九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确有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时,事先应做好论证和设计施工方案,以及经费预算,并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分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及施工报告整理归档,并办理帐、卡变更手续。
第五章经济管理
第二十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价值昂贵;采购、安装繁琐复杂;但先进性周期短。为了提高我校教学水平,满足高水平科研工作的需求,需要不间断的周期性购置。当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到校后,学校管理的最大目的是:提高、扩大其仪器设备的全面利用。实行经济管理的目的是提高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通过对每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全使用过程的经济效益分析,求得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进行经济核算是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经济核算时,对校内单位、校外单位、教育项目与社会服务的计价要有所区别,以便使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得到合理的使用。校内教学用机,可以根据正常运行时的原材料消耗情况,计价核算;享有课题经费或科研基金的校内科研任务,以及代培校外人员用机,采用低收费的办法;对校外非教育项目的协作、社会服务,应按《湖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及提成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服务补偿基金",主要解决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供需两方面的问题:
1、对拥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积极面向全校和社会开放、提供优质服务的单 位,给予精神上和经济上的鼓励和支持。
2、对校内教学科研需用本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但使用经费不足的项目单位,可以在原有经费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经院(系、所)批准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资产管理处根据需求,给予设备使用费补助(最多补助50%)。
3、具体办法见附文《湖南农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服务补偿基金》。
第二十三条学校积极支持、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争取社会企事业单位支持和投资,购置、安装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学校使用。学校统一管理。提供运行条件,并保证投资单位和有关教师及科研人员优先优惠使用。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湖南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1月9日通过)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易燃、易爆、剧毒、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等。
二、采购、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职业防护、应急救援知识等。
三、危险化学品采购及运输
1、采购:为确保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的安全,学校委托资产处承担各类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品的采购供应工作。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自行采购,否则因管理失控、造成药品散失等严重后果,除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申请使用:危险化学品、剧毒品必须从严申购,严格实行三级审批制。即由使用单位(实验室)填写申购单,经学院和资产处审核,保卫处审批,由资产处采购科按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3、运输: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由资产处采购科负责运输,其它各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运输。严禁个人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乘坐校车、公共交通车等交通工具。
四、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
1、危险化学品由资产处物资供应科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保管要建立专库,分类存放,相互间保持安全距离,严禁混放;强酸、强碱要上锁保管,并定期进行检查,杜绝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剧毒药品应集中存入专用保险柜,并由两个专人保管。
2、物资供应科和使用单位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帐册,从购进、入库,到领用、处理,都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帐物、帐帐相符,去向明确。
3、危险化学品的领用要坚持专人负责、专人领用、专人保管。各实验室将负责人、领用人、保管人名单送资产处与保卫处备案。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资产处与保卫处。严禁各实验室派学生领取各类药品。
4、各单位到物资供应科领取剧毒药品时必须有两人到场,务必做到用多少领多少,若有剩余应及时退回资产处统一保管。供应科应坚持随用随领,严格登记制度,定期检查,确保帐物相符。。
5、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措施。
6、各单位使用的强酸、强碱要上锁保管,放在不为外人轻易获取的地方;氢气瓶等易燃易爆气体应单独放置,与工作间隔离,存放处空气流通,不得靠近火源;废弃化学物集中存放,勿与使用中的化学药品混放;各实验室要配备专用保险柜严格保管好各类化学危险品和剧毒品,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剧毒品的使用登记必须有两人以上,并由专人监督使用,做到人离门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7、发现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品丢失、被盗时,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保卫部门,并协助保卫部门进行查处。
五、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1、各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收集废弃危险化学品,分类妥善贮存,容器外加贴废弃物品标签,容器封闭可靠。
2、使用单位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剧毒品前,应向资产处和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区公安分局获准后,送至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3、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品,严禁随意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源,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六、奖惩
违反此管理办法而造成事故的,将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管理、使用、保管危险化学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湖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实验器材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学校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湖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爱护学校的仪器设备,各部门应建立科学的、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对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应整理简要书面记录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作为单位和个人考核的参考资料,当事人应进行检查,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对重大事故,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并结合具体事件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提高设备利用率有显著成绩的;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的;以及对损坏、浪费、盗窃设备器材行为坚决进行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学校在考虑赔偿责任时,要根据具体情节、损失价值的大小、当事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和认识,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仪器设备损坏;
3、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4、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5、由于主观原因而造成仪器设备被盗、失火、变质、水毁等;
6、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造成丢失。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引起的损坏,使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验,采取预防措施后,但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他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失。
5、因仪器设备质量低劣或其它客观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的。
第八条 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3、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4、携带设备器材外出做实验或实验室搬迁过程中已采取安全措施而发生的设备器材损坏。
第九条 赔偿标准
1、低值(8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由院(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处理赔偿事宜。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20%-100%的赔款。处理结果报资产处备案。对低值仪器设备中的两用(可用于生活)物品(如:照相机等)的损坏、丢失,要按原值或市价严格计价赔偿。
2、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由事故所在单位院(处)级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额度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或修理费的20%-100%的赔款。由学校资产处批准处理。
3、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主持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处、资产处等),协同处理。有关处理决定必要时报主管校长。有关的文字材料报资产处存档。
4、损坏丢失的设备部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算。特殊情况可按市价合理议价。
5、借用仪器设备造成丢失的,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对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50%-100%的赔款。
6、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局部损坏可修理的,只计算修理费;损坏后质量性能明显下降,但尚能继续使用的,应按其质量降低的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7、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十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后,必须在事发当日立即报告所在单位,被盗需报保卫处。所在单位及时会同学校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和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校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并将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校领导。
第十一条 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固定资产销帐申请单",按固定资产管理权限,逐级审批,5000元以内由资产处审批,超过5000元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赔偿费收缴:赔偿费由当事人赁资产处通知计划财务处缴纳,追加入学校总设备购置费中,用于添置新设备;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经资产处批准可根据当事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
第十四条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向管理部门交款,并取得收据;对在三个月内不愿缴纳赔款的,由资产处通知人事处和计财处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用于修理及补充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外单位来我校工作的人员,若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按上述第六条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学校制定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湖南农业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和使用,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积压浪费,保证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低值耐用品是指:
1、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不含500元)、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工具、量具、低值仪器仪表、机电等设备;
2、专用于教学、科研的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不含800元)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等物品;
3、单价200元以下,民用性较强的物品,如:照相机、电风扇、取暖器、收录机及100元以上的钟表、计算器等。
第三条低值耐用品实行归口管理。资产管理科和使用部门都应建立低值耐用品明细帐,使用部门应定期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物一致。各单位在每年年底填报本单位《低值耐用品增减异动报表》报资产管理科。各单位应选责任心强,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物资管理人,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机构变动、人员调动时,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低值耐用品的验收
1、各部门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用何种经费购置(包括外单位捐赠)的符合第二条第1、2款标准的物品,只要其产权属于学校均须持使用单位物资管理人签字的购物发票,到资产管理科登记,凭资产管理科打印的《湖南农业大学低值耐用品登记单》到财务部门报帐。
2、对第二条第3款的物品,由各单位专人负责登记,并在发票上签字方可报帐。
3、在学校物资供应仓库领用的低值耐用品,应持仓库领料单经领用单位负责人和物资管理人签字,到资产管理科办理登记手续后才可从仓库领取。
第五条低值耐用品的调拨和处理
l、校内部门之间调拨由调出单位填写"湖南农业大学低值耐用品调拨单",经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到资产管理科办理转帐手续。
2、职工校内调动,由其保管和使用的低值耐用品经原单位同意带入新单位的,须及时到资产管理科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调离校外或离退休的教职工在离岗前必须认认真真的办理好交接手续,方能离岗。
3、低值耐用品的报废、报损、调出校外由资产管理科统一处理,各部门需报废、报损的低值耐用品应由使用部门及时填写"湖南农业大学低值耐用品处置单",并详细注明处理原因,报资产处批准后,由资产管理科对低值耐用品帐进行核减。
4、报废的低值耐用品由资产处统一回收处理,其变卖的收入,按有关规定上交学校财务。
5、校内单位间撤销或合并,各使用部门要配合资产处及时进行低值耐用品帐或物的调整。
6、以投资形式转入校办产业等经济实体(含合资、联营)的低值耐用品,须经原使用单位主管物资的负责人同意,并出具书面报告,报资产处同意,方可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要充分发挥低值耐用品的使用效益,逐步加强和完善低值耐用品的维修工作,提高其完好率。使用部门如对低值耐用品使用不善或闲置不用,资产处有权对物品进行校内调剂或作出适当处理。
第七条低值耐用品要妥善管理和使用,如发生损坏和丢失要视情况折价赔偿,赔偿额参照《湖南农业大学设备与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执行,因工作失职造成的大量低值耐用品损坏和丢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条例,切实抓好安全工作。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杜绝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1、实验室主任为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均为兼职安全员,实验室主任须明确兼职安全员安全工作责任,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仪器设备故障。
2、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严格按规程操作,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做好停水停电保护和详细维修记录。
3、安全用电,防止事故。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备;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4、严格药品管理,确保用药安全,严防中毒。对剧毒、易燃、放射性药品及强毒病(菌)种和生物制品,要专人管理,专柜存放。有毒或有剌激性气味的演示实验要在通风橱内进行。
5、做好危险品管制工作,防火防爆。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安全存放,实验室严禁用汽油代替酒精当燃料,遇有反应剧烈并产生压力的化学实验,要注意容器的容积和壁厚,并要求学生观察时要注意安全距离。
6、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震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7、实验室工作人员对于环境安全工作要有充分认识,对废气、废水、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列入工程施工计划。
8、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严格杜绝火灾隐患,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实验室要准备灭火设备,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应能正确使用灭火器,发生火灾主动扑救,并及时报警。
9、节约用水,防止跑、滴、漏。用水完毕,随手关闭阀门,实验课毕,实验人员要逐个检查。
10、做好门、窗等防护措施,兼职安全员下班时应检查门窗是否关闭,实验室严防盗窃现象发生,发现被盗或破坏,应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湖南农业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一、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参加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课,必做实验项目不得申请免做。
二、实验前应认真预习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明确实验目的、要求、内容、原理和操作步骤,并接受实验指导教师提问检查。
三、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衣着整洁,保持安静,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严禁高声喧哗、吸烟、随地吐痰和吃零食,不得随意动用与本次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和其他设施。
四、实验准备就绪后,须经指导教师检查同意,方可进行实验。实验中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独立分析实验结果,认真完成实验报告,不得抄袭他人实验结果。
五、实验中要注意安全,听从教师安排,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和串台,正确使用仪器设备,认真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处理。
六、实验中要爱护实验仪器设备,节约水、电、药品、试剂、元器件等消耗材料,不得将实验药品、材料带出实验室。凡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挥而造成事故、损坏仪器设备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七、保持实验室整洁。实验完毕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关好水、气,清洗器皿,整理仪器,清点器材,打扫卫生,关好门窗,经指导教师检查后方可离去。
八、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完成实验报告。凡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者,须重做,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相关理论课的课程考试。
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形式,它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教学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人才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教学的任务:按照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提高学生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主动研究的探索精神。
第三条实验教学应适应人才培养的需要,充分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构建科学、先进、相对独立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二章 实验教学管理体制
第四条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并明确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 教务处代表学校行使的管理职责
(1)负责全校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
(2)组织审定全校的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安排。
(3)负责汇总各学院的实验教学工作总结,组织经验交流。
(4)负责全校实验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估的组织管理。
学院管理职责
(1)负责本院实验教学管理细则的制定、修订工作。
(2)负责本院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工作。
(3)负责实验课主讲教师的选聘。
(4)负责本院实验授课计划的制定和各环节的落实。
(5)做好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和工作总结。
(6)负责实验教学的资料管理。
第三章 实验教学计划
第六条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一部分,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本文件,是实验室(中心)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主要规定了实验课程的名称、学时、学分和开课学期等。
第七条实验教学计划应保持相对稳定,经学校批准并实施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对实验学时、课程内容等进行较大调整时,应由课程所在系(教研室)或实验(中心)提出申请,由学院组织进行论证,并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对新开设的实验课程应由相关学院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内容包括该实验与所属课程的内在关系、作用与创新性、师资状况、教学资料的准备情况(含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考核办法等)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等。在论证通过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列入实验教学计划。
第四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八条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它是组织和检查实验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和考核实验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实验教学大纲的拟订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整体优化的原则。
1、凡实验学时在10学时以上(含10学时)的课程,都应单独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学时在10学时以下的课程,不单独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学时纳入理论教学大纲。
2、实验教学大纲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编写。内容包括:实验课程名称、学时、课程的性质与任务、实验的目的与基本要求、考核方式与方法、实验项目及项目内容、实验教材等。
3、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任何学院(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其修订工作将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
第九条实验教学必须有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适合学生使用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鼓励有条件的学院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自编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学院应指定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作为实验主讲教师,并配备实验指导教师队伍,从实验教学与指导队伍上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实验课主讲教师和实验课指导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院在指定实验主讲教师时应选择对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都熟悉的教师担任实验课主讲教师;
2、参加过一轮以上所任课程的全部实验项目指导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可聘为实验课主讲教师;
3、参加过一轮以上所任课程的全部实验项目指导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可担任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实验师以上职称,熟悉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础理论,掌握基本技能;
4、新参加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在熟悉该课程全部实验内容、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试讲和实验操作,经实验室主任(中心主任)审查认可后,方可正式指导实验;
5、专职实验指导教师应不定期跟随理论课教师听课,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努力掌握新的实验技能及仪器维修保养基本知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十一条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
1、课前准备
(1)实验室(中心)应根据学期实验课安排情况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教学进程。
(2)实验主讲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课前必须做好教案、仪器设备和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同时,还要做好操作性备课,对实验难度较大或新开的实验要在实验室人员协助下,由授课教师进行预做,预做实验要按对学生的要求测定实验数据、处理数据并写出标准实验报告。
(3)各教学实验室在实验教学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实验场地。实验室内部布局合理,整洁卫生,配套设施(桌、凳等)力求标准化、规范化。实验室应与办公室、准备室、器材室分开,室内张贴必要的规章制度,以净化实验环境。
实验装置与仪器。要按教学大纲要求配备实验装置和测试仪器,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并应有适当备份。自制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要经过试用、验收后方可投入实验教学中使用。
实验药品和器材。剧毒药品和贵重、危险器材等要加强使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人,领、用、发放要登记,保管与使用要注意安全,防止浪费。
(4)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做实验前,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5)实验主讲教师在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2、实验教学
(1)教师在学生开始实验前做好实验分组安排。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验,原则上一人一组进行;专业课实验和部分不能一人独立完成的实验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既要恰当分工,又要相互协作,确保学生实验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2)学生独立操作前主讲教师要向学生简要介绍本次实验的原理、实验方法、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3)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要注重教学方法,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注意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时纠正不规范操作,审查实验结果,必要时可要求学生重做。
(4)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填写实验室教学运行记录,学生要按规定清理场地、整理仪器设备和药品,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
3、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分析严密,测试结果及数据处理正确,书写整洁。主讲教师或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全部认真批改、评分。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考核
1、独立设置、必修的实验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经批准免听的课程,如果含有实验内容,其实验部分不得免做。学生因故未完成必做的实验项目,必须在理论课考核前进行补做,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补做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安排,否则,不得参加理论课考核。
2、实验课的考核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试为主,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考试内容包括实验理论、实验操作和综合实验能力。主讲教师可据学生出勤情况、实验操作能力、完成实验质量情况等按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各占一定比例综合计算总成绩。
3、包含在理论课中的实验内容,实验课主讲教师应根据实验学时数在课程总学时数中所占的比例,将学生应得分数提供给理论课主讲教师,一同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课考试。
第十三条实验教学档案管理。各学院、实验室(中心)要对有关实验教学的基本文件、规章制度、教学资料、运行材料、统计报表等立卷归档。
第五章 实验教学研究
第十四条学院、实验室(中心)要重视和经常性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教学内容与体系、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与探索。
第十五条学院要创造条件,逐步淘汰演示性实验项目,减少验证性实验项目,增加三性(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增开自选(选作)实验项目。要推广使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实验软件和多媒体课件教学,推进虚拟、仿真实验与实际实验的结合。
凡有实验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每门课程至少要开出一个综合性、设计性或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
学院要制定开设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的计划(要求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体现),以及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各实验室在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挖掘潜力,创造条件,建立开放工作制度。开放的形式、内容和对象等可根据各实验室的特点和条件自行确定。
第六章实验教学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学校负责各院实验教学计划的审定,并督促其执行和实施。同时,负责组织对各院实验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评比。
第十八条学院应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监控,从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入手,认真进行实验教学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为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和建设,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学校将不定期对各实验室进行检查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实验室的管理水平;
(2)实验教学的执行情况;
(3)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4)实验室建设与改革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农业大学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
实验项目的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实验课教学内容的优化与创新一直是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实验的开设是优化和整合实验教学内容的重要途径,是培养学生综合能力、实践能力及创新能力的主要方式。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促进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以下简称“三性”实验)的开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设“三性”实验项目的目的和意义
开设综合性实验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知识获取、信息处理及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设计性实验是开发学生智能的重要步骤,着重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研究创新性实验的目的在于着重培养学生的大胆质疑、敢于探索、勇于创新的能力。
二、“三性”实验项目的界定
1、综合性实验
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的多门课程知识的实验。一般而言,综合性实验的综合特征除了实验内容的综合性以外,还应体现在实验方法的多元性、实验手段的多样性,对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综合培养。
(1)实验内容的综合性:实验内容的综合性是综合性实验的重要特征,旨在培养学生对知识的综合能力和对综合知识的应用能力。对基础课而言,实验内容一般为涉及本课程的知识综合或系列课程知识综合,而专业课则常常涉及相关课程或多门课程的综合知识。即能将一门课程中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知识点有机结合,或者能将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知识点有机结合的实验可认定为综合性实验。
(2)实验方法的多元性:即在同一个实验中,综合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实验方法完成,培养学生运用不同的思维方式和不同的实验方法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此类实验可根据各学科的具体情况视为综合性实验。
(3)实验手段的多样性:综合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实验手段完成同一个实验,培养学生从不同的角度,通过不同的手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掌握不同的实验技能,此类实验也可根据各学科的实际情况视为综合性实验。
(4)人才培养的综合性:通过实验内容、方法、手段的综合运用,达到能力、素质的综合培养。
综合性实验可以在一门课程的一个循环之后开设,也可以在几门课程之后安排一次有一定规模的、时间较长的实验。
2、设计性实验
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选择实验方法和实验仪器,拟定实验步骤,加以实现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处理的实验。
设计性实验可以采取如下形式:
(1)教师给定题目,学生自定实验方案、实验步骤、自选(或自行设计、制作)仪器设备并独立完成;
(2)学生自定题目,并独立完成从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到完成实验的全过程。
设计性实验在教师指导下可以是学生单人、也可以由学生组成小组或团队协同合作完成。小组或团队协同完成时,应由教师明确其在小组或团队内的分工,尽量使每个学生受到全面的训练。设计性实验一般可在学生常规或综合性实验训练的基础上,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之后开设。
3、研究创新性实验
研究创新性实验是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在自己的研究领域或教师选定的学科方向,针对某一或某些选定研究目标所进行的具有研究、探索性质的实验,是学生早期参加科学研究,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一种重要形式。研究创新性实验也属设计性实验的范畴,是具有科学研究和探索创新性质的设计性实验,与设计性实验相比突出实验内容的自主性,实验结果的未知性,实验方法和手段的探索性等特点。
三、开设“三性”实验项目的课程范围
各学院、实验室(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尽量增开“三性”实验。原则上要求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所有实验课程(含附设实验的课程和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在保证实验项目100%开出的前提下,都要开出“三性”实验。其中,对于省级基础课示范实验室(中心)所开设的实验课程,要求“三性”实验的实验时数达到开设实验总时数的70%以上。
四、“三性”实验项目的运行管理
1、实验教学大纲
在制订实验教学大纲时,对“三性”实验的书写内容除了实验教学大纲一般规定外,还应说明其综合性、设计性或研究创新性实验的特性及要求。
2、实验指导书
综合性实验指导书除一般内容外,应注意知识点之间的关联比较。在实验步骤、实验方法、数据处理及结果讨论等方面要体现综合性的特点,并提出相应要求。
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指导书中应有实验任务书。实验任务书应明确规定实验任务和实验条件,但对实验方法和步骤不能过多提示,应为学生的发挥和创新留下足够的空间。
3、教学管理
“三性”实验的实施和管理一般按学校现有规定和制度进行,但应注意它们与一般实验的不同。
(1)学生预习、实验方案制定与实验准备。“三性”实验的大部分实验准备和实验报告应在课外完成。在计划学时内不能完成的一部分实验准备和实验操作可在实验室的开放时间内完成。
设计性实验应适当提前向学生布置任务。学生应根据实验任务查阅资料,进行理论分析和研究,确定实验方案或根据规定的实验方案确定实验步骤。相关实验室应当为学生了解实验室现有的仪器设备情况创造条件。
学生拟定的设计性实验的实验方案或实验步骤,各学院统一格式,写成书面方案(或实验步骤),其内容应包括文献查阅(综述)、理论分析或研究、实验方案(目的、设备、方法、步骤等)。书面方案(或实验步骤)应经过教师审查签字确认。
教师在审查学生拟定的设计性实验方案(或实验步骤)时,如有必要应会同相关学科的教师或实验室教师共同讨论其可行性和可靠性,也可由实验室组织试做。
(2)实验过程指导。为了适应学生活跃的思维,不同的思路,正式实验前实验室应当尽量预备较多的仪器及器件。在学生准备实验的过程中教师可与学生一起讨论或作必要的辅导。
在实验过程中教师应该避免手把手教的指导方式,多让学生自己动手。但教师应密切关注学生的实验过程,对于思路过于偏离的学生可以适当提醒,着重引导学生如何将所学的知识和技能用来解决实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多用启发式教学,而不要对学生的操作干涉过多,应注重最后的实验结果及对结果的分析讨论。
(3)实验报告。指导学生写出高质量的实验报告是“三性”实验重要的环节。要求学生从实验方法的建立、实验步骤的设计、实验设备的选择、实验数据的处理和实验结果的分析讨论等方面写出报告。教师对实验报告进行认真批改,并做好材料保存。
对理论上有创新或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成果,教师要鼓励和指导学生写出学术论文予以公开发表。
(4)教学小结。教师在指导学生完成“三性”实验后应以课程教学小结的形式对其教学情况与效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内容包括学生的参与情况、学生对实验的兴趣与积极性、学时数、实验中遇到的问题、实验创新点以及今后应改进之处等。
教师应注意收集优秀的实验报告和完成的实验成果。
(5)实验成绩。实验指导教师根据本门实验课程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实验成绩构成方案,成绩构成方案应在实验课上课初向学生公布。
以小组或团队完成的实验,应由指导教师按工作的能力和实绩,确定每个学生的成绩。
五、“三性”实验项目的实施
1、实验项目的认定
各学院以实验课程为单位对本院开设的实验项目进行论证,根据“三性”实验的定义初步认定的“三性”实验项目,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大学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论证表》。学院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三性”实验项目进行论证评审,评审合格的实验项目按学院汇总,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2、实施要求
(1)新增的“三性”实验可在大纲规定的计划实验总学时数不变的前提下,压缩原演示性和验证性实验学时进行开设。
(2)如计划内实验学时确实无法调整,也可以保持原有实验学时不变,将拟开设的“三性”实验作为实验室开放项目,供学生选做。
(3)实验室要对“三性”实验开设情况进行详细地记录,并做好材料归档。
(4)教务处对实验室开设的“三性”实验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同时把开设“三性”实验的比例、实施效果作为实验室评估、重点实验室评选的重要指标之一。
(5)“三性”实验是进行实验教学内容更新和提高实验质量的重要途径。各学院要采取包括组织教学改革立项,优先安排运行经费等措施,来促进“三性”实验的建设和开出。
各学院在进行实验室建设时,应逐步完善“三性”实验的软、硬件平台,在管理上应加强实验室的开放来适应“三性”实验的运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农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湘教发[2005]113号)、《湖南农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实施细则》(湘农大〔2006〕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践教学工作的实际,明确我校实践教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强化实践育人意识,改革实践教学内容,改进实践教学方法,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实践教学建设,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现就加强学校实践教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践教学工作指导思想、任务与目标
1、指导思想: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主线,以人才培养方案为指导,整合实践教学环节,改革实践教学内容,加强实践教学建设,构建分类指导、层次分明、与理论教学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开放式的实践教学体系。
2、任务与目标:实施实践教学工作“一个更新、两个注重、三个提高、四个加强”。即更新教育思想观念,强化实践育人意识;注重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相互渗透,注重更新实践教学内容与方法;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科学素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加强实践教学研究。
二、深化实践教学改革、构建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
1、加强实践教学体系建设与研究。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和专业技能的要求,构建学校、学院及各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
2、以科学、合理为目标,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各学院应紧紧围绕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积极探索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符合高等教育规律,体现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区域特色,体现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坚持高起点、有突破,体现科学性、可操作性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实践教学模式、体系与内容、方法与手段、监控与管理改革的研究。
3、以能力培养为主线,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将实验教学以课程为主线转变为以学生能力培养为主线,通过对实验课程的调整与整合,增开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使教学内容层次分明;通过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项目,逐步淘汰演示性实验、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开“三性”(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使实验教学真正成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主渠道。
4、以提高教学效果为目的,改进实践教学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校园网络、多媒体设备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改革传统的实验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推广运用虚拟、仿真等技术,促进虚拟、仿真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提高实践教学效果。引进模拟训练系统,积极开展外语自主训练、电子商务(政务)模拟、会计模拟、证券模拟、法庭模拟、微格教学等模拟实践教学活动。
5、以合理、公平、适用为原则,改革实践教学考试方法与手段。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积极进行实验教学与实习教学的考核方法与手段改革。利用计算机技术,采取题库、卷库相结合,制订科学合理、操作性强、形式多样的考核方式,全面考查学生的操作技能与实践能力。
6、以课内、课外相结合,积极探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活动。通过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科研、开展自主科研训练,加强对大学生科学研究方法的训练和指导,强化学生的科研意识。通过组织校内多种形式的学生实践技能竞赛,鼓励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挖掘典型,以点带面,鼓励学生从事创业活动。
7、各学院要根据学科、专业特点,按学生的认知规律,将实践教学活动的各环节——课程实验、课程设计(论文)、教学实习、专业生产劳动、生产实习(实践)、综合实习、科研训练、社会实践、教育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组成一个贯穿学生学习全过程,建立相对独立于理论教学,有明确的教学要求和考核办法,教学内容前后衔接、循序渐进、层次分明的实践教学体系。使学生的实践能力、专业技能得到培养和锻炼,并使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高。
三、加强实践教学队伍建设
1、科学设岗定编,保障专职实践教学队伍稳定。为保证实践教学的正常运行,加强实验室和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为实践教学创造良好的条件,必须科学设岗,合理定编,保证实践教学专职人员队伍数量满足实践教学需要。同时,明确各类实践教学人员岗位职责和分工细则,加强实践教学人员政治思想教育,调动实践教学人员工作积极性。
2、专兼结合,优化实践教学队伍结构。通过政策引导,吸引高职称、高学历教师、科研人员充实到实践教学队伍,优化实践教学队伍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鼓励理论教师参与实验室、基地建设,参与实践教学改革,承担实验、实践教学任务,建立一支以专职队伍为主体、兼职队伍为补充,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实践教学队伍。
3、加大培养力度,提高实践教学队伍整体素质。采取跟班听课、在职专项培训、在职攻读学位、专业技能竞赛、进修、校外考察与交流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实践教学人员业务素质、实践能力与教学水平,形成一支理念先进、爱岗敬业、经验丰富、能力较强、勤于探索、勇于创新的实践教学队伍。
四、加强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
1、加强实验室建设,改善实验教学条件。学校、学院要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多途径筹措经费,努力改善实验教学基本条件。国家级示范实践教学中心、省级示范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建设标准与要求,加强建设与管理,突出示范与辐射作用。
2、加快教学基地建设,搭建学、研、产平台。采取学校投入、学院投入、科研与推广项目投入、企业投入等多种方式,加大校内基地建设的投入,改善基地的基本条件。推行校内基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基地资源的利用程度。加强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每个本科专业根据学生规模建立2个以上稳定的实习教学基地,为学生实习提供稳定的场所;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本科学生参与“双百科技富民工程”活动。
3、加大实验室、实习基地的开放力度,为培养个性化人才创造条件。各实验室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开放办法,总结实验室开放的经验,增加开放时间,扩大开放范围,增加开放内容,提高对学生的覆盖程度,切实提高实验设备的共享程度和使用效率,为学生创造更好的实验教学条件,提供更多实践机会。教学基地要创造条件,加大开放力度,为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素质教育提供平台。
五、加强实践教学管理
1、加强实践教学管理研究,改善实践教学管理手段。实践教学队伍的各类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和科学研究,吸收校内外实践教学管理的成果和经验,结合学校、学院的具体实际,积极摸索和改进实践教学管理模式、方法,开发、引进毕业论文(设计)、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学校实践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现代化。
2、强化学院管理职能,确保实践教学运行管理。进一步实行实践教学的校院两级管理、学院管理为主的体制,管理重心向学院转移。学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制(修)订和完善实践教学的规章制度,做好实践教学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考评等宏观管理工作。学院主要负责实践教学管理的实施细则与要求,全面负责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检查督促、考核评分、总结评优等工作,确保实践教学工作高质量完成。
3、加强实践教学经费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经费足额到位。在校院两级管理、学院运行经费包干的情况下,各学院应作好经费预算工作,保证教学经费,尤其是实验、实习经费按照要求予以安排;同时,学院应在创收经费中按学校规定的比例安排教学经费。学院应按学校计划财务处的要求,明确教学经费的开支范围,合理使用实践教学经费,并提供合法的票据。学校将不定期检查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分别对使用情况良好的学院给予表彰、不佳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实习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高校人才培养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是专业知识与生产实际相结合的教学过程和教学阶段,是学生了解社会、运用理论知识和所学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意识的重要手段。它主要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践)、综合实习、毕业(教育)实习、专业(公益)劳动等。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的实习教学管理,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实习教学管理体制
第二条 实习教学实行校、院、系(专业)三级管理体制,并明确相应的职责。
第三条 教务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责。
(1)负责全校实习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
(2)组织审定全校的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实施计划。
(3)负责汇总各学院的实习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组织经验交流。
(4)负责全校实习工作检查、评估的组织管理。
学院管理职责
负责本院实习教学管理细则的制定、修订工作。
(1)负责组织本院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实施计划的制定、修订工作。
(2)组织实习动员,做好实习教学总结。
(3)统筹本院的实习经费安排。
(4)组织实习教学过程检查。
(5)负责实习教学的资料管理。
系管理职责
(1)编写相应的教材、讲义等。
(2)负责实习教学实施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3)负责实习教学地点(单位)的落实。
(4)负责指导老师的落实和实习学生的管理。
(5)负责实习教学结束后的工作总结。
第四条 实习教学工作实行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制,学生班委会、党、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协助搞好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实习教学过程管理
第五条 实习教学大纲的制定及要求
实习教学大纲是进行实习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定实习教学实施计划、组织实习和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必须按教学计划及专业培养目标来制定。新开的实习教学大纲及实习教学大纲有所变动的必须及时报教务处备案。学院应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不断改革实习教学内容与方法,在学校统一组织下对实习教学大纲进行修订。
实习教学大纲应包含以下内容:实习教学的性质与任务、目的和要求、组织方式、实习地点、考核方式及办法、教学内容与时间安排、注意事项、分阶段的实习具体内容、教材及主要参考资料、其他等。
第六条 实习教学实施计划的制定及要求。
各专业根据实习教学大纲及学期教学任务制定实习教学实施计划,实习教学实施计划经系主任审核,教学院长审批后,于实习前一个月报教务处存档。实习教学实施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实习的时间和地点。特殊情况需变动的,须经教务处审批。
实习教学实施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实习内容与要求、实习地点、实习时间与日程安排、实习人员情况、实习指导老师、经费安排和考核方式等。
第七条 实习教学的形式:集中、分散。
原则上采取集中安排为主,分散实习为辅的方式;提倡实习、生产、科研、科技服务相结合。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成果推广、技术服务工作。
1、集中组织的实习教学:指导教师负责联系实习教学单位,并报学院教学院长审核批准,由指导教师带队集中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教学,指导教师要跟班进行指导或定期督查。
2、分散进行的实习教学:鉴于某些专业和实习教学环节的特点,需分散进行实习的学生应将接收单位的接收意见返还学院,由具体负责指导的教师与实习单位进行联系,在学生实习的单位聘请一位校外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实习。校内指导教师严格按实习教学要求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条 选点原则
各学院要按照《湖南农业大学校内教学实习基地遴选及管理办法》和《湖南农业大学校外教学实习基地遴选及管理办法》,依据学院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一批相对稳定、条件优良的校内外实习教学基地。具体实习教学地点的选择要综合考虑以下原则。
1、专业对口原则:实习教学的地点能满足实习教学大纲的教学要求和专业技能基本训练的要求。
2、就地、就近的原则:校内有教学实习基地的优先在校内实习基地进行,校内无实习基地的应就近选择实习教学地点。
3、先进性原则:选择设备工艺较先进、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较高、对学生实习较重视且有一定指导学生实习能力和经验的企事业单位为实习单位。
4、稳定性原则。为保障实习教学的正常进行,提高实习教学质量,实习地点应相对稳定。
第九条 指导教师的选拔
1、指导教师应由教风严谨、业务水平较高的在职教师担任,确保实习教学的质量。
2、集中组织的实习,可按1:15左右的师生比例配备实习指导教师。分散安排的实习,学院应按一定比例配备教师负责审查实习单位、校外指导老师的落实情况及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提前到实习教学地点了解情况,做好实习教学准备工作,拟出具体的实习进度计划。负责校外实习教学的指导教师必须事先与接受单位、校外指导老师联系,共同制定好实习进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教师对参加实习的学生全面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实习过程指导及检查工作,学生的纪律和安全教育工作,定期召开实习教学班组会议,确保实习教学的顺利进行。
3、对于分散实习学生,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指导教师要经常与学生保持电话联系,不定期到实习点进行全面了解和检查。
4、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教书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重视劳动教育、安全教育,组织参加一定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
5、定期与实习教学单位领导交流学生实习情况,争取实习教学单位的指导和帮助。定期向学院汇报学生实习进展情况。
6、实习教学结束后,指导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实习报告等材料,做好学生实习成绩考核和实习教学总结等工作,并于实习结束两周内将实习总结等资料报系、学院。
第十一条 做好实习前的动员工作。学院在学生实习前必须召开实习教学动员会,讲明实习教学的目的、要求、时间安排及其重要性等,让学生清楚实习的任务、内容与方法、实习纪律等。同时做好安全及思想教育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1、实习教学结束后,学生根据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指导书的要求和实习的实际内容,提交实习报告和实习日记,方可参加实习教学考核。
2、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任务完成情况、实习报告、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评语等进行综合评分,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记分。
3、实习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随下一年级重修该项实习。
4、成绩评定标准
优: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中有扎实的实际材料,对实习教学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动手实习能力突出,能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对某些问题加以深入的分析,并能提出自己的见解,实习教学中表现优秀。
良: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中对实习教学内容总结得比较全面、系统,能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联系实际分析问题,实习教学中表现良好。
中:完成实习教学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报告中对实习教学内容总结得比较全面,动手、实习能力较强,能理论联系实际,实习教学中无违纪现象。
及格:完成实习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动手、实习能力一般,实习教学中虽有违纪现象,经教育后能改正者。
不及格:未完成实习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期间缺勤累计超过实习总时间1/3者,实习报告不合要求、内容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实习中有严重违纪现象且教育后不改正者。
第十三条 实习教学总结与检查
1、实习教学结束后,学院应组织实习学生召开实习总结交流会议,总结实习教学过程,交流实习感受,并引导学生转变思想,及时转入课堂学习状态。
2、学院应及时向教务处提交实习总结,总结材料中应包括实习教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实习教学质量分析、存在问题、解决措施、建议及其他内容,以便积累经验,不断改进实习教学内容及方法,提高实习教学质量。
3、学校每年组织实习教学检查评估,内容包括(1)实习组织管理;(2)实习教学大纲、计划执行情况;(3)实习教学质量;(4)安全管理及其它等。学校对实习教学效果好、成效显著者,将给予表彰并在全校交流推广。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及时做好实习教学的各类文件和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章 学生实习守则
第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前必须认真学习实习教学教学大纲、实习教学实施计划,明确实习教学的目的与要求、方法和步骤,做好实习准备。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听从实习教学领导小组和指导教师的统一安排,服从管理,认真实习,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保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逐日撰写实习日记,简明扼要地记载当日所完成的实习教学任务和收获,必要时附草图,为撰写实习报告做好准备。
第十八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要虚心向技术人员学习,加强团结,密切合作,在保证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为实习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九条 严格劳动纪律,学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应向指导教师请假。缺勤累计超过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的实习教学考核,须在补足实习天数和完成实习教学任务后方可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言行文明,不扰乱秩序,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严禁去江、河、湖、海游泳,防止发生意外。
第二十一条 分散实习的学生,应在实习之前将实习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向校内指导老师汇报,实习期间要定期向指导老师报告实习的进展情况等。
第五章 实习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习经费从学院实习(运行)费中开支。学校每年根据学院承担的实习教学任务在经费预算中予以安排。学院要保证足额经费用于实习。
第二十三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范围是:指导教师的差旅费、院(系)领导检查实习的差旅费、学生往返实习点交通费、实习购买的劳动工具等。
第二十四条 实习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的原则,每次实习均应有专人负责财务工作。经费开支应做到实习前有计划,实习中有账目,实习后有结算。实习结束后,应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及时报销有关实习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农业大学校外教学实习基地遴选及管理办法
校外教学实习基地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社会、服务社会的主渠道。通过建立校外基地,一方面可以解决生产实习的任务,提高学生的生产实践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为教师提供科研和科技开发的场所。为了加强校外实践教学、规范基地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校外基地建立的指导思想
校外基地建设要以学校与社会结合为前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基础,以提高教学质量为首要目的,以有效措施为保障,既遵循教育规律,又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努力做到有利于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利于先进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形成辐射周边和具有较大影响的高科技产业化园区;有利于教师的科研活动和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高学科整体水平。校外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政策激励、项目带动、产学研结合”的原则,结合科技富民工程,把校外教学基地办成科技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基地的教学、科研、生产的功能,使其成为人才培养的重要依托。
二、校外基地建设的原则
1、充分满足教学需要的原则。校外基地是实现培养目标,培养高素人才的重要依托,基地应为实习教学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场所,充分满足实习教学的要求,确保实习教学质量。
2、坚持“学研产”结合的原则。学校与学院应根据专业建设、学科发展需要,结合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条件,积极探索“学研产”合作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探索新的校外基地建设模式。
3、坚持“互惠互利、双向受益”的原则。学校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基地可以从实习生中优先选拔优秀人才,并可凭借学校的技术力量参与生产、指导生产,提高基地生产水平,能达到双向受益、共同发展的效果。
4、先进性原则。校外基地应能展示生产经营的新成果、新典型,具有区域代表性,能体现现代科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方向。
5、多样性原则。校外基地应依据学科发展要求合理布局,应在农、林、工、经、管、人文、教育等方面均有较好的基础,并能反映不同自然资源条件下的生产、经营等类型和方式。
6、稳定核心基地为主,发展松散型基地为辅的原则。校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一些条件好、发展稳定的基地可以相对固定,而有些基地则根据实际情况作灵活调整,以保证基地的教学质量和合作效果。
三、校外基地建设的条件
基地建设的依托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并具备以下条件:
1、既能满足我校相关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要求,又具备科研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条件,并有与我校合作的愿望。
2、在生产、经营、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生态等方面有区域或行业代表性,有一定的生产、开发规模和较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
3、基地建设和发展基础较好,能够提供必要的生产实习和生活条件,并具有对学生实习进行科学的组织、指导和管理能力。
4、基地原则上可以每年或每学期按计划安排一定的实习任务,或者在某一科技领域可供学生参观、见习。
四、校外基地建立的审批程序
1、申请
学院对待建基地进行初步考查与论证,与基地依托单位初步协商,达成建立校外基地建设的初步意见,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建立校外基地审批表,报教务处。
2、学校考查论证
学校组织有关人员到基地现场考查论证。考查论证通过后,先报分管校长签准,后报校长(法人代表)审批。
3、签定协议
学校批准后,学校和基地依托单位要共同签署实习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基地挂牌
协议签定后,实习基地由学校统一挂牌,标牌若用于产品包装或招商广告,须经学校批准并另签定标牌使用合同。
五、校外基地的管理
1、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明确,符合相应学科特点和时代特色。基地要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以不断提高基地的管理水平和教学效果,依托学科专业的科技、人才优势全面规划基地建设,对基地发展产业提供科学论证和技术支持,并通过成果转化把基地建成科技示范园、高新农(林)业建设园和比较规范化的农科教基地。
2、校外教学实习基地采用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教学基地的宏观管理,制定基地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学院负责制定有关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3、领导机构健全,有专人负责基地建设。学校要有专门领导和部门分管校外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学院要成立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领导班子,各专业要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基地的管理和运行,在基地挂职的教师(技术人员)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技术力量,并具有较强的指导教学实习、开展社会工作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经验。
4、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确定要经充分调查研究与论证,确定能够促进学生专业应用能力的提高,能够满足实习要求,并严格按照《湖南农业大学校外教学实习基地遴选管理办法》中的具体实施程序进行组建。基地的设立、协议书及有关材料要报教务处备案。基地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合作双方同意,并分别报分管校长签准和教务处备案。
5、校外教学实习基地一经确立,学校和基地的责权利要明确,所属学院应与基地立即着手商定双方管理模式与档案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报教务处备案。
6、学校和学院均要建立完整的校外基地管理档案,所属学院应每年对于每次在校外基地进行的实习、合作等情况做出总结,并由实习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一式两份),一份于学院存档,一份报教务处备案。
7、为促进实习教学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学校制定教学实习基地建设评估办法,教务处将按照评估标准的要求组织相关专家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评估实习教学情况。对成绩突出、基地建设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资助,对建设不好、问题突出的,提出整改要求,如限期达不到要求,经学校批准取消挂牌或撤销基地。对协议到期且评估合格的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8、各学院要加强对校外实习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习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
9、学校每年末召开一次实习基地建设总结会,各学院应在详尽分析本学院实习基地作用与效果的基础上,做出工作总结,共同研究新基地的成立与原有基地的保留及取消等问题。
10、对在校外基地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学校在职称评聘、教学成果奖评定中给予政策倾斜。对不履行职责,完不成任务的人员给予批评。因管理不善,人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11、学院可从运行费中根据校外实习基地承担的任务安排部分费用用于校外基地的运行管理,同时通过多渠道集资方式,积极向有关企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争取经费支持。
12、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将作为各学院教学评估的重要条件。
13、现有一些暂时性、联系松散的实习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农业大学校内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教学基地(包括校本部及长安教学基地)的管理,加速基地建设,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基地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学基地对内主要承担全校各相关专业学生的专业劳动、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和相关科学研究任务。对外则承担农业科技示范和农业技术推广以及青少年素质教育等任务。
第三条 教学基地是学校教学、科研和对外交流的重要场地,是展示学校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窗口,应举全校之力将基地建设成为教学实习园、科研试验园、科技推广示范园、现代农业旅游观光园。
第四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对教学基地的使用及管理状况做动态调整,并力求教学资源共享利用。各学院对基地只有管理使用的权力,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转让、发包或出租基地所有设施(含土地资源)。各学院应加强生产管理,提高基地资源利用率,严禁土地抛荒。
第五条 教学基地的建设对增强学校的办学实力,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学校和有关学院应多渠道筹措基地建设经费,增加投入。教学基地应实行学、研、产相结合的运作模式,努力开展对外服务,提高基地的经济效益,力争逐步实现以基地养基地、建设和发展基地。
第六条 各学院在不违背学校的整体规划和保证教学实习、科研试验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管理,自我发展。学校根据学院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质和量给予择优支持。
第二章 体 制
第七条 校内教学基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基地的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制定基地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根据教学基地建设的长远目标,组织制订发展规划,并检查、督促规划的实施;检查督促基地生产,协调各学院学生实习时间、食宿、教学条件安排;负责组织教学基地的水、电、交通、教学及生活基础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各学院处理周边关系;协助学院争取基地建设项目和经费,督促建设项目的实施,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学院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学院基地的发展规划与建设计划,制定年度教学、科研和生产计划;负责组织相关专业学生的专业劳动、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选派专人负责基地教学、科研、生产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处理周边关系;积极争取基地建设项目和经费,加速基地建设;承担学校安排的其他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和任务。
第八条 学校推行基地有偿使用和成本核算制度。
第三章 任 务
第九条 根据教学计划,承担学校有关专业在基地进行的专业劳动、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十条 积极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试验,不断更新生产技术,尤其是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生产、社会服务和科技示范活动。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加强基地管理,提高基地管理水平,处理好与乡、村以及周边的关系。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三条 基地建设要依据基地发展目标,按照基地建设的长期、中期和近期规划要求进行,严禁乱立、私立项目,重复建设。
第十四条 基地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论证、立项、实施、监督、验收、审计、效益考核等程序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基地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利用基地地形和资源,努力实行教学基地的整体化、生态化、共享化、效益化、优质化建设。
第五章 人 员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学院应建立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的基地建设与管理队伍。
第十七条 基地应配备数量足够、结构合理、能有效承担教学、科研、生产等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常驻基地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无私奉献精神,在基地工作时间较长(一年以上)。基地和相关学院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基地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水平进行考核。基地临时用工按校院两级管理职责范围分别由学校、学院负责。
管 理
第十九条 基地和相关学院应严格和规范教学基地档案、财产、帐务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管理细则并落实到人。学院必须每年年初制定基地年度工作计划,年底进行工作总结,并将工作计划及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基地所有工作人员和学生都必须遵守有关法规和地方民俗,处理好周边关系,严禁与当地村民打架斗殴和打牌赌博。
第二十一条 寒暑假期间学院应根据基地实际情况选派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基地科研、生产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学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及环保的规定,经常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严禁破环生态环境,切实保障人身与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教学基地要努力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基地的评估制度。学校按照基地的基本条件、教学效果、管理水平、生产效益、科研成效等方面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基地开展评估工作,对达不到评估要求的基地,学院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基地工作人员的职务聘任晋升可根据基地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学因子测算安排学院运行费,学院应按实习基地承担的实习教学任务等情况安排部分经费用于基地的运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安排部分基地建设专项费,主要用于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以及对重点项目的扶持。
第二十七条 学院和基地应积极向外争取基地建设项目,各学院在外争取的项目建设费应全部用于基地的建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基地实际情况,制定基地管理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制(修)订实践教学中心建设目标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规划中所规定的中心工作任务;
3、搞好实践教学中心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本中心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中心专职实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协调实践教学中心与学校相关部门工作;
6、组织教师开展实践教学改革,制订实践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大纲,协调实践教材的撰写与出版及网络课程建设;
7、检查、总结中心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人员岗位职责
1、服从学校、院系领导的安排,按时上下班,有事坚持请假制度,不旷工。
2、根据教学计划,积极搞好实验实践准备,协助完成各项实践教学任务。
3、工作严肃认真,任劳任怨,踏实肯干,尽职尽责,认真搞好实践中心本职工作。
4、及时搞好办公室与实验室的卫生及其实验室的维护管理。保持实验室整洁,按时填写岗位日志及实验室各项纪录。
5、做好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工作,杜绝因水、电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必须妥善保管。
6、对教师及学生来实验室进行教学实验活动,本室工作人员须热情相待,积极协助。
7、坚持物品借领登记手续,对耐用低耗品必须经常清点。
8、全中心人员团结一心,以主人翁姿态为实践中心的建设与运行出谋划策。
9、不断总结经验,学习有关专业知识,提高自己岗位业务水平。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实验室管理制度
1、实验室在完成本科生实验教学任务同时,面向自考生、进修生、研究生及教师开放,接纳其从事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等工作。
2、需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或分析研究的人员,需先行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审批、登记备案后,方可进入。
3、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要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保持实验室整洁,不许做与实验无关的事情。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检查电器设施、关好水龙头及门窗,杜绝一切安全事故。
4、需开设实验的教师,应提前三天将实验所需仪器设备及材料报请实验人员,以便准备。需进行试验研究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将所需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及低耗材料计划,报请实验室,以便采购。
5、借用实验室钥匙者,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更不得私自复制。同时,严禁在实验室内用电炉做饭或取暖。
6、对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的人员,实验室将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中止使用及其处以罚款。对损坏仪器设备、器材者,将按规定赔偿损失,发生重大事故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实验室借用责任书
为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行,杜绝事故的发生,上班以外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借用实验室的教师,必须向实验室主任申请并批准、签定本责任书,经借用人对实验室水电等情况检查后,即可借用。
1、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要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保持实验室整洁,不许做与实验无关的事情,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检查好电器设施、水龙头及门窗,搞好卫生,并按规定搞好登记。如发现违反规定,实验室管理人员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中止借用直至处以罚款。
2、借用人不得将钥匙转(交)借给学生,更不得复制实验室钥匙,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
3、严禁在实验室内用电炉做饭或取暖。
4、对造成重大水电责任事故者,应立即查清事故原因,及时排除故障,清理现场,尽量减轻事故程度,并将事故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其责任由借用人承担。
5、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实验室与借用人各持一份。责任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借用完毕办理归还手续后,本责任书自行解除。
实验室管理人员签字:
借用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注意水电安全,防火防盗,防破坏,杜绝安全事故,特制定如下措施。
1、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按照实验管理人员所专辖管理房间,专人负责其房间财物安全管理。
2、对于仪器仓库、药品仓库、电脑室、多媒体教室、等贵重仪器及有毒、有害、易燃等危害物品,实行专房专人管理,均安装防盗铁门,双重保险,门钥匙由相关实验人员单独管理。
3、贵重仪器和危险物品仓库钥匙不得借与他人,需要使用,由管理人员开门、关门。
4、实验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实验室的水、电及防盗等安全情况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发现失窃等安全事故,需及时报案或报告相关部门处理,实验室要从中吸取教训,切实整改,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5、严禁在实验室内用电炉取暖
6、实验室所有用房严禁私自配制钥匙,因特殊情况需借用实验室钥匙,须报请实验室主任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责任书后,方可借领,一旦出现事故,按有关责任状处理。
7、寒、暑假及“国庆”、“五一”等长假期间,必须确定专人值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放假前,对留存在实验室的危险物品必须清理,收检保管好。因试验需要留存于实验室的,须登记造册,集中专人负责管理。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实验室安全操作规则
1、严格按仪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加热、烘干、蒸馏所用仪器的电源、导线要经常检查。加热加压过程需专人看管,以防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
2、发现漏水应及时找有关人员修理。
3、实验室内和楼道要准备灭火准备。如发现电闸、电线和仪器漏电起火时应先切断总电源,用四氯化碳灭火,严禁用水灭火。
4、实验室所有化学试剂,均要按其性质分别保管。对剧毒、易燃及放射性药品,要专人管理、专柜存放。
5、实验过程中,对产生有毒气体的操作,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使用腐蚀性试剂时,要戴防护手套操作。
6、严禁将实验用过的强腐蚀性、剧毒性废液倒入水池内,应倒入专设的污水桶内,并妥善处理。
7、禁止对易燃易挥发性有机试剂直接加热。
8、对人体有害的强病毒(菌)种和生物制品,要专处存放,专人管理,其废弃物必须事先经过严格处理。
9、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及关好水管龙头。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实验室开放制度
1、实验室在完成本科生实验教学任务同时,面向自考生、进修生、研究生等学生及教师开放,接纳其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等工作。
2、需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或分析研究的人员,需先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审批、登记备案后,方可进入。
3、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要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保持实验室整洁,不许做与实验无关的事情。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检查好电器设施、关好水龙头及门窗,杜绝安全事故。
4、需开设实验的教师,应提前三天将实验所需仪器设备及材料报请实验人员,以便准备。需进行试验研究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将所需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及低耗材料计划,报请实验室,以便采购。
5、借用实验室钥匙者,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更不得私自复制。同时,严禁在实验室内用电炉做饭或取暖。
6、对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人员,实验室将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中止使用及其处以罚款。对损坏仪器设备、器材者,将按规定赔偿损失,发生重大事故者,按有关规定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学生实验守则
1、实验前认真预习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明确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内容和基本操作要求。
2、进行实验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仪器设备,仔细观察实验现象。
3、根据实验要求,实事求是地记录实验现象和所得数据。
4、实验中应严格遵守纪律。认真操作,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和串台,不得喧闹。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实验。
5、听从教师指导,执行各项安全规则。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处理。
6、节约水电、器材,药品、用具,爱护实验室设备和器材。不得将实验室药品、材料带出实验室。
7、实验时保持实验室桌面、地面、水槽、仪器干净。实验完毕,清洗器皿,整理仪器,清点器材,打扫卫生,切断水电,关好门窗,经指导教师检查后方可离去。
8、根据要求,认真书写实验报告,并按时交教师批阅。
9、讲究精神文明,注意仪表端庄,严禁穿背心、拖鞋、裤叉进实验室。
10、实验指导教师和学生班长要及时填好实验室运行登记册,对损坏仪器设备、器材者,按学校规定赔偿损失和批评教育,发生重大事故者,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仪器设备领用制度
为保证全院的教学、科研工作有秩序的正常进行,院实验室特制定仪器设备保管、领用制度:
1、院仪器保管室是实践中心仪器设备集中管理的场所之一,任何非专职人员不得随意入内,未经允许不得使用任何仪器设备。
2、仪器设备保管室应保持干净整洁,任何人不得随意乱扔纸屑杂物,不得高声喧哗吵闹。
3、本室的仪器设备领用均按下列手续办理:
(1)使用 首先须征得管理人员的同意,并按有关操作规程使用,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使用完后,应关闭电源,做好清洁工作,设备恢复原样。
(2)借用 如有特殊情况,需借出者(指教师),须征得院实践中心主任的同意,并办理仪器借出手续方可。借用完毕后,应及时办理归还清帐手续。
(3)本室的仪器设备不论使用或借用,如发现因使用不当损坏、遗失(仪器本身故障除外等情况),均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罚。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仪器室使用制度
1、仪器设备应按功能类别存放仪器室内,并分类摆放、整齐有序。成套设备所配置的工具元件等应放在规定的位置,不得与其它工具混合存放。所有仪器设备都应进行编号并将编号、名称、型号填入实物卡粘贴在仪器设备上。
2、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使用维修档案,每次使用或维修都应及时填写对应的记录。
3、教师因教学需要所借仪器、仪表、工具等教具应填写借单借出。所有实验室物品不得借出私用,因其它原因需要借出的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
4、成套设备所配置的仪表、工具等只能在本实验室内供教师演示教学和学生实验使用,不得借出实验室。
5、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检查维修,成套设备所配工具等如有缺损应及时配齐,以保证实验教学的如期进行。
6、电类及制冷等设备主机如在较长一段时间不使用,应定期进行通电运行维护。
7、学生实验时如不按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应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教师借出的器材因保存不善而丢失的、实验员因管理不善造成器材丢失的应照价赔偿。
8、贵重仪器、设备如有报损,应经有关专业人员确定并填写报损申请表,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按报损处理。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贵重仪器室规章制度
1、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负责其日常的管理或操作,其他上机人员要经过短期培训,取得管理人员认可后,方可上机操作。上机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机的操作规程进行工作,若违反操作规程产生不良后果,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损坏仪器设备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2、使用人须经预约登记方可使用,并按要求填报使用记录。管理人员有义务对使用人进行协助或操作指导,以及注意事项说明。
3、贵重仪器设备需建立专门的技术档案。贵重设备设立使用登记本,详细记录其操作、运行、维修等状况。
4、贵重仪器设备的一般故障可由实验技术人员检查、排除;较复杂的故需会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处理。当出现大的故障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过批准后方可实施。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贵重仪器设备。设备管理人员要作好维护保养和修理的情况记录。
5、与贵重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相关配件物品等一律不得外借。
6、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严格鉴定,确认必须报废的需按学校相关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仪器设备、实验器材赔偿办法
为加强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管理,特制订本赔偿办法。
一、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必须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未经允许,擅自动用、拆开仪器设备;
3、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失职,教师指导错误,保管人员保管不当或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则;
5、长期闲置而又拒绝调出造成损失或浪费;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
7、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减轻赔偿或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于避免的损失;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用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5、按指导或操作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的损失;
6、一贯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失;
7、事故发生后,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
三、赔偿计价办法:
1、对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电子计算器等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器材按原价赔偿;
2、单价200元(含200元)以上仪器设备按下列办法计价;
(1)损坏丢失次要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用;
(3)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按受损程度计价赔偿;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主要零配件,无法修配的,按仪器设备整机新旧程度合理折价或全价赔偿。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计算。
3、单价200元以下的低值仪表、工具量具、及玻璃器皿等按原值或当时市价的50-80%计价赔偿。
四、赔偿管理
单价200元(含200元)以上仪器设备、器具损坏丢失,其赔偿由实验室管理科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200元以下物品赔偿由各院(系、部)二级财务办理。其赔偿费均需按“自动拨入经费”处理,经费可用于维修和补充仪器设备或器具。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药品仓库管理制度
1、药品仓库的药品主要供本院学生实验教学及其毕业论文试验使用。
2、药品存放需要科学管理,试剂、药品要分类放置,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药品摆放可按品名拼音的头一个字母的顺序摆放,固体药品和液体药品分开放置。做到分类清楚,标志明显,排列有序,堆放整齐,零整分开,安全整洁。
3、定期检查药品柜的安全和数量,保证实验药品的供应,尽量避免积压,对于包装陈旧、过期失效的药品,必须及时清理;如有本室不再使用或很少使用的药品,要及时转出,以便物尽其用,避免浪费。
4、采购药品和药品进库,要做好登记,并根据验收单检查外观、质量、品质等及时验收。验收中发现数量短缺、质量或凭证不符等情况必须立即与有关经办人联系处理,药品验收完毕后要及时上架,不能随意摆放。
5、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上班后要开窗通风,下班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和锁好门。
6、做好防火工作,药品室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必须配置相应灭火器材。
7、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应熟悉并掌握所存放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防护和使用等各方面基本知识。剧毒品要专人专柜保管,领用时必须由两人同时在现场。
8、进、出库或使用后,必须对操作现场与周围环境作认真检查,对遗存或散落的危险品及时清扫、处理。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1、为了加强实践教学中心低值耐用品的科学管理与使用,防止流失、积压和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2、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文艺、体育和文具用品、医疗器械等均属低值耐用品。
3、各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可根据教学科研任务,本着节约的原则,逐级编制年度计划,由分管教学(科研)的院(系、部、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学物资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教务处审定后,由学校教学器材供应部门统一采购和办理入库验收手续。
4、实验室领(购)回的低值耐用品必须建立有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的明细帐(卡)和单位内部借用登记制度,并确定专人统一管理。任何人均不得将低值耐用品据为己有。
5、实验室在每学期末必须对本室耐用品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并与物资部门详细核对。学校每年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全面清查一次。对盘盈(亏)物资均应报告院(系、部)主管和计财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务必做到帐(卡)、物相符。
6、保管和记帐的人员在接收和开始使用帐卡时,要在启用
页上签字注明开始日期;帐卡交接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
7、耐用品的损坏、丢失应按“湖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实验器材赔偿办法”处理。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多媒体室管理制度
1、多媒体室由实践教学中心专人负责管理,进入多媒体教室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安排。
2、使用多媒体教学的老师原则上需具有多媒体教学合格证,熟悉多媒体使用方法。操作者必须在管理人员的安排下进行。
3、使用多媒体人员必须严守操作规程,不得随便删改系统及文件和其他应用文件。不得私自开动其它机器,不得随意搬动或拆卸机器,更换零部件。
4、保持多媒体室内的干静,注意室内整洁卫生,严禁在室内吸烟和饮食。
5、每次操作使用完毕,按照操作规程,关好仪器设备,关闭电源,搞好室内卫生。
6、建立使用登记制度,每次操作完毕,要按规定搞好使用登记,管理人员应认真督促检查。
7、管理人员应经常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8、加强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在每次使用后,一定要关好门窗、水电,杜绝事故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实验室计算机房管理制度
1、计算机房由专人负责管理,进入机房必须服从管理人员安排。
2、上机操作者必须换鞋进入机房,保持机房安静,注意机房内整洁卫生,严禁在机房内吸烟和饮食。
3、上机操作者必须在管理人员的安排下进行,不得私自开动其它机器,不得随意搬动或拆卸机器、更换零部件;上机时必须严守操作规程,不得随便删改系统文件和其它应用文件。
4、机房管理人员应经常对计算机进行检查和维护,定期检查和清除计算机病毒,以保证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
5、严禁反动、黄色软件流入机房,严禁在机房内玩电游,违者将取消上机资格。
6、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带软盘、U盘进入机房,违者将没收自带盘。
7、建立使用登记制度,每次操作完毕,要按规定搞好登记,机房管理人员应认真督促。
8、加强安全防护,离开机房时,关好门窗、水电,杜绝事故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抢救。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花艺工作准备室规章制度
花艺工作准备室是在花艺创作过程前进行插花准备的工作室,因其特殊性,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保持室内整洁娴静,进入准备室人员严禁大声喧哗、打闹,不得随地吐痰。
2、工作室电脑系统为实验室管理办公专用,上班时间不准玩游戏及上网聊天。
3、本工作室的教学书籍和光盘仅供室内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借者,必须做好详细登记,并按期归还。
4、准备过程完成后,要及时擦干台面,打扫卫生。
5、本工作室门钥匙不得外借,必须由准备室人员负责开、关门,离开时要关好水、电和门窗,并反锁好铁门。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茶文化室规章制度
1、茶文化室由专人负责管理,进入本室人员必须遵守该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安排。
2、使用多媒体工作人员必须严守操作规程,不得随意删改系统及文件和其他应用文件。
3、学生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多媒体.
4、实验室按规定的座号入座,实验人员要爱惜茶具,细心操作,训练后将茶具清洗干净,摆放整齐并把桌面整理干净。茶具若有损坏要赔偿。
5、茶艺训练完毕,严禁将茶渣直接倒入池内,以防堵塞管道。
6、实验室应保持安静,不得在室内高声喧哗,追逐打闹。保持茶文化室内的干静、整洁,严禁在室内吸烟和饮食。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茶叶审评实验室规章制度
茶叶审评实验室是承担茶学专业茶叶审评教学任务的专用实验室,因其实验的特殊性,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1、实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任课教师的指导下进行规范操作。
2、实验人员严禁喝酒和使用各种带香味的化妆品,以免影响感官审评。
3、严禁大声喧哗、打闹,不准随地吐痰。
4、阴雨天实验室要求开日光灯,保证实验室采光良好,室内明亮、洁净。
5、室温过高或过低时均需开启空调,以减小环境温度对感官审评准确性的影响。
6、实验过程中烫洗杯碗使用自来水,审评时需使用纯净水。实验完毕后,需及时将茶样分袋封口存放冰箱内保存,严禁混样。实验指导教师要督促学生在实验完后及时清洗杯碗,把杯碗放消毒柜消毒,擦干台面。
7、实验人员实验完毕,需打扫卫生,关好门窗和水电,并由学生班长检查实验室安全。
8、实验指导教师和学生班长要及时填好实验室运行登记册,损坏的杯碗要及时到管理人员处进行登记,并按学校规定批评教育或赔偿损失。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实习基地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园艺园林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根据湖南农业大学教学基地的总体规划和部署成立的,隶属湖南农业大学园艺园林学院领导。
第二条 基地管理的指导思想:在学校教务处和园艺园林学院的领导下和直接管理下,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创造各种条件,为园艺园林学院教学科研服务,同时发挥高校技术密集的优势,使基地在茶叶、果树、蔬菜药用植物、园艺园林植物的生产、加工以及生态、观光农业等方面对外发挥示范、辐射作用。配合学校总体规划,努力把基地建设成为全省一流的和教学、科研、生产示范基地,使基地真正成为学校对外的形象工程和窗口。
第三条 根据《湖南农业大学教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湘农大[2001]125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学校和有关院(系)多渠道筹措基地建设经费,增加投入;在搞好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同时,基地应努力发展生产和开展对外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力争逐步实现以基地养基地,建设发展基地;基地在不违背学校的整体规划和保证教学实习、科研试验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基地管理坚持以茶、果、蔬、药用植物、园艺园林植物的生产、加工为本、多种经营、责权统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滚动发展的原则。
机构组成
第四条 园艺园林教学基地在学校的直接领导下,学院协调,由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统一管理。
第五条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管理设分管基地副主任二名,统一管理学院基地,各学科专业基地由系副主任协调基地工作,另指定一名青年教师常驻基地,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基地工作需要,各基地可以任命队长、副队长、保管员、记工员、会计、出纳等岗位职务。
管理岗位职责
第六条 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主任对基地实现宏观管理。分管基地副主任负责基地规划和具体工作实施。
第七条 正副队长在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园艺园林实践教学中心的决议和生产管理方案与计划。负责基地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基地的实习、生产、加工与销售。
第八条 保管员负责基地的实物和产品,工具、用具的管理,做到大公无私,帐物相符,帐目清楚。
第九条 记工员协助队长进行考勤和记工管理,为年终结算、发放岗位津贴、福利补贴、年终奖金提供切实依据。
第四章 教学科研
第十条 基地应创造条件为教学科研服务,协助带队教师安排好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试验,支持教师在基地从事科研活动。
第十一条 对于学生在基地从事生产、加工实习内容,基地应适当给予实习学生的劳动补贴。实习过程中生产的产品全部交给基地。
第十二条 基地人员有参与指导和管理实习的权力和义务,协助指导老师共同安排实习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破外性或需额外投入资金和劳力的科研项目,基地可与课题主持人协商,收取一定的科研补贴。
第五章 基地生产
第十四条 基地按照规范化园艺园林植物栽培技术,管理安排各种园地生产,实行长短结合、科学管理,有计划地进行各种园地的改造,提高良种率。
第十五条 按照有机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的思路要求,努力实行品种良种化、栽培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环境园林化。各种园地应进行生物防治,降低农药残毒,实行无公害生产。维持理想良好的园相和树势,保持园地生态平衡。
第十六条 基地应制订每年每月的生产计划,实习计划,严格按计划实施管理,园地生产实行定额,严格验收标准,奖金福利与定额直接挂钩。
第十七条 依各种园艺作物的树势、季节的特点进行生产管理,做到合理施肥、灌溉、打药、采收。
第十八条 对于各园艺作物的采收时间、标准、价格,喷药时间、种类、用量,施肥时间、种类、用量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章 产品(茶叶)加工
第十九条 根据生产季节和鲜叶质量标准制订合理的茶叶加工工艺流程,确保优质茶的生产。
第二十条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生产人员的技术素质,基地人员应熟练掌握茶叶加工的基本理论、基本工艺流程和基本加工技术。能及时处理加工生产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包括机械故障。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鲜叶采收质量。制订相应的鲜叶验收标准,根据季节和鲜叶质量变化及时调整鲜叶采摘价格,努力降低原料成本。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加工操作规程,当天鲜叶当天付制,努力提高茶叶制率,缩短加工时间。对于违反操作规程或因缺乏责任心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严肃处理(包括纪律、罚款等处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安全教育,杜绝安全事故,对于违规操作而致伤者,一切后果自负。注意食品卫生,保持车间干净,茶叶加工过程及茶叶成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条例。
第二十四条 加强毛茶和成品茶的保管验收。注意防潮,延长茶叶保质期。
第七章 产品销售
第二十五条 各作物产品收入是基地开展生产活动,为教学科研服务所需各种开支费用的主要经济来源。也是基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经济支柱。基地应努力提高各作物产品的品质,降低生产成本,增加收入,同时还应广辟财源,多种经营,不断壮大基地经济实力。
第二十六条 根据第三条内容,基地生产的各种产品,有权自主经营。根据统一经营、一致对外,不搞内耗的原则,产品由学院统一销售。
第二十七条 基地应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维持基地形象和信誉,认真接待客户,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地在学校计财处单设帐号,基地所有收入开支由计财处代管。
第二十九条 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经费使用由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签字。
第三十条 财务管理实行公正公开,提倡勤俭节约,杜绝贪污浪费。
第九章 伙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校外基地设立食堂,由专人负责伙食。
第三十二条 伙食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基地集体讨论制定,伙食费用由基地工人自行筹措,基地拨给一定数量的垫底资金。并根据考勤登记情况,由基地给予就餐人员一定伙食补贴。
第三十三条 基地可在各实习园空余地方开辟菜地,种植蔬菜,养殖家禽,用以改善基地伙食。
第三十四条 就餐人员由厨房负责登记就餐次数,每月结算一次。上级主管领导来基地检查工作就餐者,应事先通知,另行开餐,实行单独登记、单独结算,由基地按实际支出补给厨房。
第十章 记工与考勤制度
第三十五条 基地任命专门记工考勤员对基地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登记,对定额计产情况进行记工。
第三十六条 记工情况作为年终发放奖金福利的重要依据;出勤情况作为伙食和交通补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记工考勤员应大公无私,公正正直,一旦发现记工考勤造假,立即撒销其职务,并严肃查处。
第三十八条 切实保管好记工考勤登记本,每月汇总上报。
第十一章 安全保卫及公共关系
第三十九条 科学管理,安全生产,认真遵守生产操作规程,严禁违法操作,坚决杜绝一切安全事故。
第四十条 遵守基地作息时间,按时作息,外出者必须请假,按时返回。
第四十一条 严禁打架斗殴,汹酒滋事,严禁赌博、嫖娼、吸毒等犯罪现象发生。
第四十二条 处理好与周边地方干群关系,争取当地领导和群众的支持,处理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不利于基地的话不讲,不利于基地的事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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