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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农大〔2012〕44号湖南农业大学本科教学运行管理规定
湘农大〔2012〕44号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
普通本专科教学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学运行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7月8日学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教学运行 管理 规定 通知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8月29日
校 对:李颂明
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
普通本专科教学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本科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施弹性学分制,即学生在籍修业时间相对于专业基本学制有一定的弹性,可以提前1学年,也可以推迟2学年,以专业设定的学分结构及总学分为标准,判定学生肄业、结业、毕业。
第三条 学校按学科门类将专业归属到学院,进行教学研究、教学运行和教学管理。
第四条 学校原则上按专业、实践教学、公共课程(课程群)设立教学基层组织。
第二章 专业建设
第五条 学校专业设置,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特别是为湖南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遵循教育规律,结合学校规划和条件,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应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
第六条 申报新专业,应按照要求提交详细、可靠的论证报告,提供完整、合格的材料,经学校遴选,向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报批。
第七条 学校给予新上专业经费资助。学院、教学基层组织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和教学运行管理,确保至有首届毕业生时通过校、省两级专业评估,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制)订工作。学院、教学基层组织应在保持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对稳定的同时建立自我优化机制,不断提高专业的社会适应性和办学水平。
第九条 学校在全面保证专业办学质量的前提下,推行品牌专业建设工作。
第十条 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实际,学校可决定专业停止招生或隔年招生。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学生需求,开办辅修专业。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十二条 拟首次讲授学校已开设课程的,必须熟悉和掌握课程(环节)教学要求、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材教参、教学制度,经过一轮以上助课训练,备齐教学材料(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方案、讲义课件、教材教参等),具备教师资格,向开课学院提出授课申请。以开课学院为主,人事处、教务处参加,组织试讲。试讲合格者,方可授课。试讲结论,由学院作出,交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在读研究生助课。在读研究生个人申请,研究生处推荐,开课学院考核同意,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可担任课程(环节)的辅导、答疑等助课环节的教学。
第十四条 外聘教师授课。在特殊情况下,教学基层组织可申请外聘教师,提出拟聘人员、拟讲授课程、课头数量、授课班级等,经学院组织试讲或审核同意,报人事处批准,方可外聘教师,教务处备案后,方可下达教学任务。没有讲授过相同课程的校内、校外在读研究生不在外聘之列。
第十五条 符合本科生导师条件的教师应积极担任本科生导师,并按规定履行职责和接受考核。
第四章 课程(环节)设置与建设
第十六条 课程的设置必须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
第十七条 每门课程仅由唯一单位开设。
第十八条 课程建设主要围绕从任课教师、课程物件(教学大纲、教学方案、讲义课件、实验实习场所、教材教参)、教学内容更新、教学方法手段选择等方面开展。
第十九条 新课程开设。拟开设新课程的,教学基层组织必须有论证报告。备齐课程教学相关材料,有考核合格的教师,由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开设。
第五章 教学任务落实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教学计划分学期下达课程(环节)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学基层组织、教师须认真核对、逐一落实教学任务。包括:优先考虑实习,妥善安排教学进程;“教师—合班—课头”设定;“教师—课头—地点(教室、实验室)”配置;副教授、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等。经教师确认,教学基层组织、学院审签,教务处复查等予以落实。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优化编排全校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须认真组织与指导学生选择修读课程。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四条 课堂教学专指理论教学,是教师传授知识,学生学习知识和培养知识运用能力的主要途径。
第二十五条 课前准备包括: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方案、教学周历、讲义课件、教材教参等。同一门课程,采用统一的教学大纲,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不同教师有不同风格和特色的教学方案和讲义课件。
(一)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规定课程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学计划的具体化,是课程进行教学的具体依据。
(二)教学周历是授课方式和授课进度的具体安排。
(三)教材选用与落实按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四)教学方案是根据教学大纲、教学进程,恰当运用多种教学方式方法、教学条件手段对教学内容的一种安排,一种授课设计。讲义课件是按照教学方案的要求,撰写和制作的,具体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讲稿及课件,是对教案设计的教学方式方法的具体运用,教学条件手段的恰当使用,是执行课堂讲授、操作的蓝本。
第二十六条 课堂讲授应遵循的原则:
(一)课堂讲授要贯彻少而精的原则,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反映科学技术新成果,发展学生智力,培养学生能力,在教学过程中育人。
(二)课堂讲授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使学生明确各章节所要解决的问题,各章节中的基本原理、概念在本课程中的作用。
(三)课堂讲授应做到主次分明,详略得当。
(四)课堂讲授应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
(五)准确、熟练的运用各种辅助教学手段和教具,特别是包括多媒体在内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加强直观教学和形象化教学,提高讲授内容的信息量和可接受性。
(六)精神饱满,用普通话授课,板书简洁规范,教态大方自然,时间控制恰当。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次授课,教师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后,扼要介绍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考核要求等。
第二十八条 根据教学方案设计,可安排适当的课外作业。教师对学生课外作业的批改量不得少于总作业批改量的三分之一,并于课中有反馈。
第二十九条 根据课程教学方案设计,可安排课中、课后辅助答疑。
第三十条 根据课程教学方案设计,可安排课程论文。
(一)提出课程论文(设计)相关要求。
(二)指导学生拟定课程论文(设计)题目与论文(设计)提纲。
(三)指导学生查阅、收集资料。
(四)解答疑难问题,评定课程论文(设计)成绩。
第七章 实验教学
第三十一条 实验教学是发展学生智力,培养学生基本技能和创新能力的主要环节。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要求逐步形成独立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并参照课程建设要求进行建设。
第三十三条 实验教学组织与管理按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八章 实习教学
第三十四条 实习教学是学生将所学知识技能运用于生产实践,并于生产实践中再学习、再提高的重要过程,是了解社会,积累社会经验的重要途径。
第三十五条 专业实习教学周数应满足文科类35周,其他类40周。
第三十六条 实习教学形式可包括:课程教学实习(可依附于理论课程)、生产实习、毕业(教育)实习、综合实习(非综合大实验)、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专业劳动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要求逐步形成独立的实习教学体系,满足和保障专业培养要求。
第三十八条 实习教学参照课程建设要求进行建设。
第三十九条 实习教学组织与管理按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九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教学计划中主要的综合性教学环节,是对全教学过程的深化,既是培养学生综合能力、创新能力的教育过程,又是对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一次全面检验。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与管理按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部分专业或学生可实行非毕业论文(设计)形式的毕业前综合训练与考核。
第十章 课程考核
第四十三条 考核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环节,促使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也是对教、学效果的检验。
第四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于课程教学结束前,应按规定审定学生是否具有考核资格,并向学生公布。
第四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与管理按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七条 教师必须把教书育人贯穿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体现在教学实践活动的各个环节上,严格遵守政治纪律。
第四十八条 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术纪律。允许学术争论,但不得攻击他人。不能有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十九条 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和维护教学秩序。
(一)教师应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
(二)教师因故要求调整或请人代课的,应填写申请表,经教学基层组织、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可行后方可调整。
(三)教师授课应携带必要的教学材料。
(四)教师必须按时到课,不得迟到、提早下课、拖堂、旷教。
(五)教师应对课堂纪律负责。
(六)教师应服从学校统一的教学调整,并按程序作出补课安排。
第五十条 教师授课应做到仪表端庄,衣着得体,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第五十一条 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和教学相关规定,教师应主持或参与完成课程全部教学任务。
第五十二条 如有违纪行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教学检查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开展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常规检查一般有学期开学检查、课堂(理论、实验)听课检查、教学基层组织活动检查、试卷抽查、毕业论文(设计)抽查、实习教学抽查、教学材料抽查等。
(二)专项检查一般是为评优评奖或项目的阶段性检查、验收,按照专项及具体要求而进行的检查。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教师课堂教学实施综合评价。
第五十五条 教学材料应当妥善存档。存档材料一般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方案、讲义课件、教学周历、考核试卷、课程成绩表、运行记录、计划与总结、规章制度、教研活动记录、教研项目与成果等。
第十三章 教学质量控制
第五十六条 发挥教学基层组织的功能,特别是学术研究、团队协作和组织管理功能,从整体上保障教学质量。
第五十七条 发挥教师个体作用,建立课程教学主讲教师责任制,将课程教学质量落实到个人。要求教授、副教授每年必须面向本科生讲课20学时以上。
第五十八条 安排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教师组)指导生产实习、综合实习、毕业实习等主要教学环节,保障学生动手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五十九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树立献身科学、服务祖国、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
第六十条 全面建立课程质量标准,开展课程质量评估。建设优质品牌课程并发挥示范作用。
第六十一条 实施校、院二级管理,以本科教学考核指标体系为主要内容,对本科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第十四章 教学改革研究
第六十二条 教学改革研究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运用教育科学和管理科学基本原理,结合高等教育实际,特别是我校教学工作实际,开展理论探索和实践研究。
第六十三条 教学改革研究工作列入学校科学研究总体规划,所有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应承担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任务,学校在经费、时间、人员等方面给予支持,提供保证。
第六十四条 建立和健全我校高等教育教学研究体系。
(一)学校鼓励专家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开展前瞻性研究,为学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教务处从理论和实践结合层面组织开展问题研究,解决教学与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协调和指导各学院的教学研究活动。负责组织经常性的教学观摩、经验交流以及评估活动。
(三)学院、教学基层组织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专业、课程建设,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教学条件建设等研究。教学基层组织按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问题研究,交流教学经验。
第六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研究。主持或参与各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及其成果,与科学研究项目及其成果同等对待。
第六十六条 学院、教学基层组织可依据本规定和相关规定,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和自身特点,制定必要的管理细则。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教务处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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