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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公房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湖南农业大学公房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房资源是高等学校基础性的办学资源。为加强学校公房管理,优化公房资源的配置,充分、合理、高效地利用和维护好公房,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确保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湖南农业大学章程》、《湖南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湘农大〔2012〕38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房,是指房屋产权属湖南农业大学所有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学校出资在校外建造、购置的房屋,以及在学校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学校所有的房屋。
第三条 公房管理坚持“优化配置,合理定额、有偿使用”的原则,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自我约束”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公房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公房实行学校和各二级单位(院、部、处、馆、后勤集团等)两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在校国资委的指导与监督下,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公房进行一级管理,各二级单位具体管理和使用学校分配的公房。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履行以下公房管理职责:
(一)拟订学校公房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学校公房建设规划制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公房资产验收、接管等工作,建立完整的公房基础档案和数据库;
(二)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拟定学校各类公房配置和调整方案,报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对各类房产租赁合同(协议)备案,实时监督全校公房的使用情况,促进各单位提高公房使用效益。
(四)对各二级单位的公房异动进行审批,建立公开、透明的公房管理网络系统。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履行以下公房管理职责:
(一)管理和使用学校分配的公房,根据学校核定的公房定额面积总量,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公房分配办法,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备案后不得擅自变动用房的编号、结构等,若需要变动或内部进行用房调整,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二)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面积控制在学校确定的定额配置标准之内,不得随意扩大面积;应优先保证普通全日制学生的教学用房,其他办学形式不得影响全日制教学用房。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各二级单位公房配置面积进行测算,核算房产资源费;学校相关部门协助提供测算相关基础数据:
(一)教务处负责提供校本部各学院本、专科生人数及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生时数等数据;
(二)东方科技学院负责提供依托各招生学院学生人数及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生时数等数据;
(三)研究生院负责提供研究生人数、实验课、学位点、重点学科等数据;
(四)人事处负责提供各单位人员、编制等数据;
(五)科技处负责提供科研机构等数据。
以上各项数据以各单位测算截至当年12月31日的实际数为准。
第三章 公房的建设、验收与入账
第九条 根据学校建设规划,由资产管理处测算学校各类房屋需求,提供公房建设与配置建议方案。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房竣工后,由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竣工资料,录入公房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新建房屋及构筑物,验收合格并经过审计确认建设工程造价、办理竣工决算后,由后勤基建处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记账单”,办理房屋入账手续。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增加价值时,应在项目验收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后及时入账。
第四章 公房的分类
第十二条 按照使用性质和功能,公房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经营性用房六类。公房性质界定由校国资委负责。
第十三条 行政办公用房指学校各二级单位等机构行政办公用房、学院会议室等。行政办公用房按各单位人员编制数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核定面积。
第十四条 教学用房是指各学院用于开展教学的各类实验室、教师工作用房等。教学用房根据学科分类、人员编制、教学任务等核定面积。
第十五条 科研用房是指学院、科研机构用于开展科研的各类实验室、科研单位用房等。
第十六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公共教室(含面向全校的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图书馆、档案馆、陈列馆、体育活动场所以及面向全校开放的会议室及各种活动中心等。
第十七条 后勤保障用房是指学生宿舍、食堂、医院、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周转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等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房屋。
第十八条 经营性用房是指由校国资委界定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房屋。
第五章 公房的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每年对全校公房进行一次核定,核算出各二级单位公房定额面积及各单位公房超(缺)额面积及所应扣(补)的房产资源费。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专项账户管理房产资源费。资产管理处将房产资源费金额数据经用房单位确认后报送学校计财处,由计财处从各学院及机关的专项账户或公用经费中进行扣(补),科研平台的房产资源费由相关负责人填写项目转划单交至计财处。
第二十一条 行政办公、教学、科研用房,按《湖南农业大学行政办公、教学、科研用房定额配置标准》进行定额配置,并实行超额有偿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服务用房,由学校指定相关部门使用、管理。资产管理处根据使用单位需求、相关定额标准、学校房产资源总体情况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未出售的住房作为学校周转房,按照《湖南农业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校尚未分配的公房,作为学校发展预留用房,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用房按照《湖南农业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由资产经营中心实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提高公房利用率。对分配到各二级单位闲置半年以上的公房,学校将予以收回,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校允许,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房互相转让;不得擅自将公房出租(变相出租)、出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或个人。
未经学校授权或批准,各单位不得将所使用的公房作为资产投资、入股、抵押。违反者,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违规行为所涉及的房屋及所得,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公房是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侵占。如有违规侵占公房者,学校责令其限期退出,并视占用时间收取公房资源占用费,逾期不退或拒不执行者,学校追究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在办理离岗、退休手续时,须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单位退交所使用的公房,退交的公房用于各单位当年内部调剂使用。
第六章 公房的维修、改造与处置
第三十条 公房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专项维修。专项维修经费按照《湖南农业大学专项维修(装饰)和小建工程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房屋装修、改造、改变使用性质,装修改造方案须由相应的二级单位组织论证后报后勤基建处、计财处、资产管理处审批,并接受学校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房处置是指公房在达到使用年限或因学校建设和规划需要而进行的公房拆除、转让、捐赠等。学校的公房处置,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根据相关程序严格执行。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管理公房的处置,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处置审批权限与程序按照《湖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湖南农业大学公房管理规定》(湘农大〔2013〕5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答复。
附件:湖南农业大学行政办公、教学、科研用房定额配置标准
附件
湖南农业大学行政办公、教学、科研
用房定额配置标准
一、行政办公用房
1.行政管理人员用房定额配置标准(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换算比率为1:0.6,下同),如下表(㎡/人):
定额 分类 | 党委书记、校长 | 其他校级领导 | 正处级干部 | 副处级干部 | 其他管理人员 |
定额使用面积 | 30 | 24 | 18 | 12 | 9 |
定额建筑面积 | 50 | 40 | 30 | 20 | 15 |
各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严格执行此使用面积标准,不得超标。
2.各学院督导组、关工委等办公室定额建筑面积80㎡(使用面积50㎡)。
3.各机关单位原则上不得另设辅助用房。
面向社会、全校服务的特殊性用房,根据实际情况专项核定用房面积。
二、教学用房
教学用房分为学院教师工作用房、图书资料室、教学实验室(包括学院的自用教室)、学生工作用房、学院会议(接待)室等六类。
(一)教师工作用房
教师工作用房定额配置标准,如下表(㎡/人):
定额分类 | 院士 | 长江学者 杰青 | 教授 | 副教授 | 其他教师 |
定额使用面积 | 30 | 24 | 18 | 12 | 9 |
定额建筑面积 | 50 | 40 | 30 | 20 | 15 |
有上述多重身份人员,按照其单项最高标准配置;在独立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平台上班的教师,其办公用房面积拨入所在科技平台;校外兼职人员不计算面积。
(二)学院资料室(档案室、试卷归档室等)定额配置标准(㎡):
社会科学类学院按下表计算,自然科学类学院按下表的60%计算。
教职工人数(人) | ≤40 | 41~80 | 81~100 | 101~120 | ≥121 |
定额建筑面积 | 130 | 170 | 210 | 250 | 280 |
(三)学院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1.各学院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本类用房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自选科研项目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实习工厂、实验室的附属用房(准备室、天平室、仪器室、模型标本室等)。实验实习用房定额根据学院承担的当年实验教学任务量(人·时数)和不同类型实验实习课的年可利用率计算。
实验课按教学计划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三种类型;根据学校实际,接纳学生人数多于600 人的按公共基础课计算,少于90人的按专业课计算。其每实验台使用定额标准为:
实验课类型 | 每周应安排实验数(生·时) | 全年应安排实验数(周数) | 全年实验数定额(生·时) |
公共基础课 | 15 | 32 | 480 |
专业基础课 | 12 | 24 | 288 |
专 业 课 | 9 | 16 | 144 |
研究生实验课补贴,博士生实验课每学时折算为3学时,硕士生每学时折算为2学时。
每实验台使用定额建筑面积标准为6㎡,其中语音教学和计算机上机实验实验台使用定额面积标准为5㎡。教学实验室用房定额计算公式为:
总面积=(公共基础课人时数/480+专业基础课人时数/288+专业课人时数/144)×6㎡×K
式中K为学院科类调整系数,为考虑不同学科类型所需面积不同而设置,其设置范围从0.6到1.4。学校根据各学院专业类型的平均状况确定K进行核算。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内不同专业类型,自行确定调整方案。
学院科类调整系数K如下表:
学院名称 | 系数 | 学院名称 | 系数 |
工学院 | 1.4 | 园艺园林学院 | 1.0 |
体育艺术学院 | 0.9 | 理学院 | 1.1 |
食品科学技术学院 | 1.2 | 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 0.9 |
动物科学技术学院 | 1.2 | 教育学院 | 0.9 |
动物医学院 | 1.2 | 国际学院 | 0.8 |
植物保护学院 | 1.1 | 外国语学院 | 0.6 |
生物科学技术学院 | 1.2 | 商学院 | 0.6 |
资源环境学院 | 1.2 | 经济学院 | 0.6 |
农学院 | 1.0 | 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 | 0.6 |
2.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办公用房补助建筑面积70㎡,博士后工作流动站补助建筑面积50㎡。
3.占地面积大于建筑面积70㎡的大型教学仪器设备,由学院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核定后给予专项用房补贴。
4.教学实习基地用房,定额标准由学校职能部门(教务处、资产处、科技处)根据承担的教学实习任务每年核定。
(四)各学院学生成长辅导室定额建筑面积30㎡;学院学生会、科技及社团活动所需学生活动用房由学校在学生公寓架空层统一安排。
(五)学院各类全日制学生用于学位论文及毕业设计补贴面积标准(㎡):
学生类别 | 专科生 | 本科生 | 硕士生 | 博士生 | 博士后 |
定额建筑面积 | 3 | 3 | 6 | 8 | 8 |
学制(年) | 3 | 4 | 3 | 3 | 2 |
论文时间(年) | 1/6 | 1/8 | 2/3 | 2/3 | 2 |
计算公式为:
学院学位论文用房补贴面积=∑论文时间×定额面积×学生人数×K
公式中K为学院科类调整系数。
研究生论文在独立部省级及以上科技平台完成的,由平台提出名单经研究生院及学院审核后上报,给予科研平台面积补贴。
(六)学院会议(接待)用房定额配置标准(㎡):
教职工人数(人) | ≤40 | 41~80 | 81~100 | 101~120 | ≥121 |
定额建筑面积 | 80 | 100 | 130 | 150 | 170 |
每个学院可配置1大1小两个会议(接待)室。所使用面积可结合会议室用房定额和关工委等用房,一场多用。
三、科研用房
科研用房是指学校专职科研机构用房、教师等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用房。包括实验室、中试车间、仪器室、研究室、资料室、客座室、研究生学习室、咨询室等专业用房及少数配套的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等。
教师办公室面积应按标准从严控制。
科研用房按照机构级别、机构类型两项核定用房标准。(单一层次平台标准)
1.独立科技平台(含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基地及测试中心等)补贴面积:
(1)国家级科技平台补贴建筑面积:800㎡
(2)省部级科技平台补贴建筑面积:自然学科500㎡,社会学科300㎡。
(3)厅局级科技平台补贴建筑面积:自然学科300㎡,社会学科200㎡。
(4)校级科技平台补贴面积:自然学科200㎡,社会学科100㎡;非校管科技平台面积补入相应学院。
(5)国家级创新平台为参与共建的,降低一等级给予补贴面积。
(6)同一科研团队同时拥有多块科技平台挂牌,按整合集成后的最高级平台标准补贴面积,其他科技平台按相应标准的50%补贴面积。
个别大型仪器设备及某些因使用性质特殊的专用房,由资产管理处核定后作专项补贴。
2.学院(含挂靠科研单位)科研用房配置(㎡):
科研机构以学校正式发文为准,按下表标准配置用房:
科研机构类型 | 社会科学类 | 自然科学类 |
定额建筑面积 | 50 | 100 |
已经升级为厅局级以上科技平台的校级科研机构,就高不重复配置科研用房。
四、房产资源系数
学校资产管理处每年依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办学规模、工作职责,结合现有房产资源,分类核定房产资源系数,确定各单位公房定额配置面积,按年度实际面积核算公房使用单位房产资源费。各类房产资源系数为该类房产资源可供应使用总面积与该类房产资源标准使用定额总面积之比。各单位实际可用房屋定额总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用房定额总面积=
五、面积计算和超额收费标准
1.本用房定额配置标准中的建筑面积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超额收费均按建筑面积为标准。
2.基地用房收费标准,平房暂定24元/㎡·年(即2元/㎡·月),楼房暂定60元/㎡·年(即5元/㎡·月)。
3.不考虑房屋的新旧程度、结构和地理位置,行政办公、教学用房暂定为60元/㎡·年(即5元/㎡·月),科研用房实施分段收费,超额50%之内为60元/㎡·年(即5元/㎡·月),超额50%以上为120元/㎡·年(即10元/㎡·月)。学校将根据房产资源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4.学校年终决算时按实际面积核算公房使用单位的“房产资源费”。房产资源费分配以月为结算单位。遇单位退还房屋给学校,次月起调整其房产资源费。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 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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